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管理的通知
政策文号:渝人社发〔2017〕234号    单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日期:2017-10-23

*1.政策依据:渝人社发〔2017234

*2.享受对象:职业技能培训:重庆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简称“五类人员”)。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四方联动”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在我市进行实名登记的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指离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执行)。

创业培训:GYB培训补贴对象为在渝高校的在校大学生;SYB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准备创业或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五类人员”;IYB培训补贴对象为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3年内的创业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创业初期(培训前1年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五类人员”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含市外户籍)。转岗培训补贴对象为我市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市政府专题研究需支持的国有企业安置职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企业结合岗位需求,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技师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在我市企业和生产一线岗位工作且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工或技师。

就业适应性培训:补贴对象为我市“农转城”人员,45岁以上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3.补助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工种同一等级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终身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失业保险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同一工种同一等级不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个人参加培训并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补贴直补个人。同时,创新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形式,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对集中开展培训且垫付培训费用的企业、培训机构直补企业(机构)。除市级承担的职业培训外,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培训补贴直补个人的按月申报、直补企业(机构)的按季申报。根据以上文件,分培训类别分等级按紧缺程度进行补贴。

*4.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

*5.执行时间:2017

*6.办理程序:

(一)受理。相关就业服务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补贴申请材料时,应对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二)初审并公示。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涉及社会保险事项,应通过金保系统进行查证核实。在初审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四)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受理补贴申请的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将单位或个人《重庆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五)补贴拨付。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申请补贴资金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报送《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财政部门对《职业培训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复核无误后,依据公示结果或抽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其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登记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7.实施单位:区人社局(区就业人才局)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区就业人才局培训科  0234867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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