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政策文号:〔〕年号    单位:    日期:2018-01-03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綦江民发〔2017〕183号

*1.政策依据:渝府发〔2015〕16号渝民发〔2017〕60号、綦江府办发〔2015〕92号

*2.享受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其他家庭或个人。

*3.补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

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

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一般按40%进行救助),封顶线40000元;

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50%的救助(一般按30%进行救助),封顶线30000元;

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10—30%的救助(一般按10%进行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

A、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

C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A类人员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

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

C、D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A类家庭学生在读期间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

B类家庭学生在读期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临时救助。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与其他困难家庭大学生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资助。

*4.资金来源:市级补助、地方财政

*5.执行时间:20181月1日

*6.办理程序: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7.实施单位:区民政局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区民政局  023-48663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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