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
政策文号:〔〕年号    单位:    日期:2017-08-15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

渝府发〔2007119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退耕还林是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一项重大工程,也是惠民济民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退耕还林工程自2000年开展试点以来,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结构调整,改善了生态环境,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意识。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立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统筹城乡发展总体思路和一圈两翼发展战略,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结合产业发展,加强林木抚育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开展森林经营,培育健康森林,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落实五个结合,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二、完善后续政策

(四)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到期前,按以往政策继续兑现。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的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还草的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农户,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安排了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市里根据中央下达我市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原则上按照各地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下达到各区县(自治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生态移民、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沼气、节柴灶、小水电等)建设、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发展,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专项资金依据批准的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规划,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区县(自治县)。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与国家和市级原有的其他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制定的办法,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六)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已实施部分退耕还林和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基本口粮田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全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报国家批准后实施。规划要综合考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和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一圈两翼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安排年度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继续实施荒山造林、封山育林,并按国家规定适当提高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在安排荒山造林计划的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负责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并安排相应经费。

(七)明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政策兑现范围。凡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下列类型的承包耕地,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可兑现现金补助:一是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耕地退耕还林的;二是国有农、林场耕地和集体耕地发包给职工或农户后实施退耕还林的;三是业主(大户)依法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并与原承包户签订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协议的;四是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国有或集体耕地经营权,且分包到职工或农户,并与承包户签订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协议的。

(八)实行生活补助费与管护任务和成效挂钩。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搞好抚育管护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严格实行现金补助与管护任务和成效挂钩。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抚育管护,大力提倡集中管护、规模经营。实行集中抚育管护的承包者与退耕农户签订了抚育管护合同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抚育管护经费的支付方式和办法。

(九)认真开展易地造林。各区县(自治县)要对历年实施的退耕还林地进行全面清理,对退耕还林成效差的地块,督促退耕户开展整改,确保符合要求。对工程征占用退耕地和目前管护不到位、质量不达标且在一个生长季内整改不合格的,必须及时终止退耕还林合同,停止兑现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及时开展易地造林,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易地造林原则上在本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实施,需要在本区县(自治县)外调整重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市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提出调整申请,并将国家和市级已支付的有关资金退回市财政,经批准后核减该区县(自治县)退耕还林面积,安排到其他区县(自治县)重建。易地造林不能改变原生态林和经济林林种。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易地造林者,必须与造林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只享受该计划相应年度有关部分的补助资金,并在合同中明确补助年限和补助标准。

三、落实配套措施

(十)大力实施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退耕农户,要积极推进生态移民。对自愿进行移民的退耕农户实行易地搬迁,给予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支持,同时结合扶贫、国土整治等资金统筹规划解决退耕移民生产生活问题,使其搬得下,稳得住。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生态移民。生态移民退出的耕地将全面实施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的生态移民要与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的高山移民、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十一)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在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时按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区县(自治县)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基本口粮田建设要与国土开发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十二)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能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交通方便的地方,大力推广用煤、用液化气代柴;交通不便的地方,着力培育一批兼顾生态效益的薪炭林,为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能源。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十三)认真搞好补植补造和森林经营。退耕还林地因树种选择不当成活(保存)率差或造林失败,要因地制宜科学进行补植补造,但不得砍伐原有林木和改变林种。退耕户必须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退耕还林管护合同,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管护,不断提高林分质量,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效。在不破坏植被和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在退耕还林初期适当间种豆类等矮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十四)加快培育后续产业。按照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市场需求,抓好退耕还林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大力发展林竹、中药材、工业原料林、观光旅游等特色产业基地,培植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林副产品加工业,不断延长产业链条。退耕还林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符合采伐规定的,优先保障采伐指标,采伐小径竹,不实行限额管理。

四、严格工程管理

(十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退与不退、退多退少、树种选择等,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业主(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双方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及林木权属等利益分配问题,切实保护退耕农户的利益。退耕还林验收标准及结果、退耕户的退耕还林面积、现金补助兑现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六)加强营造林质量监管。为全面提高退耕还林营造林质量,严格推行项目招标、过程监理、效益评估、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从今年起,退耕还林新增计划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市林业部门牵头组织招标。营造林过程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监理和质量效益评估,评估结果定期通报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要进一步强化退耕还林的科技支撑,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将优良品种和林业技术推广与退耕还林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成效。

(十七)严格实行检查验收。区县(自治县)自查验收结果是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也是督促退耕户自觉履行抚育管护义务和确保建设成效的重要手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实行区县(自治县)检查到小班、乡镇和村落实到退耕户的检查验收办法,认真核实退耕还林面积和造林成效。各级退耕办要加强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八)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管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补助退耕户的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根据县级验收结果直接存入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退耕户存折或存款卡。凡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退耕办不得申报退耕还林直补资金,直到整改合格,方可兑现现金补助。各区县(自治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继续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县、乡、村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原则上按退耕还林面积每亩每年5元安排8年,其中市级财政承担70%,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30%;经费使用上,市级不超过0.5/?年,区县(自治县)级不超过2.0/?年,不足部分由区县(自治县)财政解决,具体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林业局制定。各级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凡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自查验收及整改不到位、工作经费不落实和资金管理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区县(自治县)、项目乡镇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进一步充实力量,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推进。要加强退耕还林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建立纸质、电子两套档案。要加强工程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中的信访工作,及时查处信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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