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政策文号:渝财社〔2006〕41号、渝财社〔2007〕318号    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 庆 市 民 政 局    日期:2006-03-23

*1.政策依据:渝财社〔200641号、渝财社〔2007318

*2.享受对象:

凡持有我区城镇居民户口,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已稳定就业的城市低保人员。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的“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夫妻俩均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抚养子女的单亲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3.补助标准: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其月就业收入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给予就业补贴;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不给予就业补贴。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70%以内给予就业补贴。

*4.资金来源:就业专项资金

*5.执行时间:200611

*6.办理程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退出低保后,本人必须当月主动到申请低保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2人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核实后张榜公示→街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区民政局审核→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批及公示→报区财政局核准→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将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

*7.实施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023-87267700 023-872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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