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 扶贫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文号:綦扶办〔2018〕11号    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期:2018-06-22

 

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文件
 

 

 

 

 


綦扶办〔201811

 


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

扶贫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社保局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计生委员会

2018622

 

 

 

 

 

 

 

 

 

 

 

 

 

 

重庆市綦江区农村贫困人口

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精准脱贫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委发〔20187号)精神,深化健康扶贫工程,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扶办发〔201820号)精神,决定设立重庆市綦江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体原则

基金采取市统一政策标准、市级补助、区级主体、社会捐赠资金等补充的模式设立,按照市区联动、滚动实施的原则运行。

第二条  基金设立

基金发起设立时,由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注入。不足部份由区财政统筹资金解决。

基金设立后,每年由区财政统筹本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补充基金池,并多渠道筹措社会捐赠等资金,保持基金规模稳定。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綦江区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4年以来脱贫人口〔不含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人员〕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救助政策。

第四条  救助标准

对贫困人口自201811日起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就医产生的医保目录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1000元(含)-1万元(不含)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自付1万元(含)-5万元(不含)部分,按照85%比例予以救助;自付5万元(含)以上部分,按照95%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我区在执行全市统一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对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等9种大病(对疾病诊断有争议的由区卫计委认定)的建卡贫困家庭患者,经一站式结算后,自付金额5000元(含)以上部分到区人力社保局再次进行救助,保障贫困患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比例不超过总费用的10%。救助资金在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结算流程

救助费用按月利用统一的结算平台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城乡医疗救助、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医疗救助、精准脱贫保(大病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

每月5日前,结算平台将上月应救助费用清单按照救助对象属地原则交区人力社保局,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于当月底前,会同区财政分类支付、划转相关救助款项。结算前,由就诊医疗机构对应当由基金报销的部分进行垫付。

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口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只需缴纳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其余符合救助报销政策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和精准脱贫保承办机构按照对应救助报销政策与医院按月结算,通过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专户直接拨付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救助对象在市内跨区医疗机构发生的应救助费用,通过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专户支付直接拨付至市级统一指定结算单位,由其与相关医疗机构结算。贫困人口在市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在事后凭相关资料及有效票据到户籍地街镇卫生院申请报销。贫困人口因个人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原因导致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扶贫济困救助等不能报销时,经办部门(机构)应当视作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扶贫济困救助已报销,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医疗救助、扶贫济困救助报销金额后予以救助。各经办部门(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应报销费用。

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并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区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同时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严格管控医疗费用,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用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贫困人口住院及门诊治疗目录外医疗费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第六条  基金管理

坚持市级统筹、区级为主、部门协作,基金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牵头,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等部门配合,确保救助人群和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

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政策把关,正确引导预期,既要切实减轻贫因人口实际医疗费用负担,又要避免福利化倾向。对骗取套取救助资金的医疗机构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部门职责

建立扶贫医疗救助部门协调机制,区扶贫办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把关,对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筹集、支付、划转等工作;区卫计委负责医疗行为监督、“县诊疗后富费”医疗费用管控等工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审核、医保结算平台管理,负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民政救助相关政策,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扶贫办、区卫计委牵头做好健康扶贫政策、一站式结算平台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家喻户晓,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的健康扶贫政策和一站式结算操作培训,确保平台正常运行;建立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季报制度,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向市扶贫办、市卫生计生委报送救助和赔付情况。区扶贫办、区卫计委将适时开展平台运行和医疗救助工作的专项评估。

 

 

 

 

 

 

 

 

 

 

 

 

 

 

 

 

 

 

 

 

 

 

 

 

 

 

 

 

 

 

 

 

 

 

 

 

 

 

 

 

 

 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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