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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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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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残联发〔2016〕52号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阳光安居工程项目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城乡建委:
《重庆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阳光安居工程”项目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残联、市城乡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重庆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阳光安居工程”项目实施方案(2016-2020年)
根据国务院《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6-2020年)》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重庆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最贫困残疾人、最危险房屋”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实现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有所居、住得安全”,市残联、市城乡建委决定实施重庆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阳光安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阳光安居工程”项目),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年底前,全市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存量危房以2015年年底的数据为依据)。
二、实施原则
(一)“阳光安居工程”项目与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任务向农村贫困残疾人倾斜。
(二)市里对“阳光安居工程”项目实行资金补贴的方式,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项目任务和资金补贴。
(三)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存量危房的情况,合理安排年度工作任务,并落实项目所需资金。
(四)“阳光安居工程”项目要以“最贫困残疾人、最危险房屋”为对象,重点是无房户和D级危房户,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居住安全。
三、实施对象
“阳光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二)具有本地农村户口;
(三)低保残疾人户、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户、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贫困标准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户;
(四)无房或现住房为D级危房。D级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城乡建设部门鉴定,属于拆除重建整栋危房(D级)。
四、危房改造标准
(一)建筑面积标准。危房改造应充分考虑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根据当地农户基本住房条件和残疾人家庭常住人口数等实际情况,核定建房面积。原则上应为当地一般农户住房条件中等水平,建筑面积以40至80平方米左右为宜(家庭人口1-2人40平方米,3人60平方米,4人以上80平方米)。对无力自筹资金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可根据渝残联发〔2014〕18号文件要求,实行“一户一策”。
(二)建设规模及样式。可参照市城乡建委发布的《重庆市巴渝新农村民居通用图集》和《重庆市农村D级危房拆除重建通用图》等。
(三)质量标准。改造的住房应为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
五、项目经费
(一)“阳光安居工程”项目市级按每户9000元标准补贴,各区县(自治县)按每户不低于6000元标准匹配资金。
(二)各区县(自治县)应统筹市残联、市城乡建委等部门下达的“阳光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整合使用,并积极协调民政、扶贫等部门相关资金,加大整合力度,发挥最大效益。
(三)受助的残疾人家庭应承担一定的建房费用。
(四)区县(自治县)应制定优惠政策,“阳光安居工程”项目减少相关审批环节,减免相关费用。
(五)项目工作经费由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从项目资金外按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标准列支。
六、组织实施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成立 “阳光安居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层层落实责任,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区县(自治县)残联应该按照本《实施方案》,审核确定项目资助对象,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措施,监督项目的实施,验收项目完成情况,相关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数据录入。
(三)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将区县(自治县)残联下达的任务分解到村,初审项目对象并上报区县(自治县)残联,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落实具体帮扶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危房改造任务。要做好贫困残疾人户危房改造前后情况的登记建档,填写《重庆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阳光安居工程”项目登记表》(附件1),以及相关资料(如房屋报建审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的收集存档。
(四)村委会要根据乡镇(街道)分配的项目任务,负责筛选项目实施对象,经村民大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7天以上)且群众无异议,将名单报送乡镇(街道),并协助残疾人户办理相关房建审批手续,组织协调施工人员,确保施工质量。同时,妥善做好项目实施户建房期间的临时安置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区县(自治县)残联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数据及时、准确录入中国残联《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数据库》。危房改造前、后各拍摄一幅全景照片,一并录入。
(二)统一标识。标识按照统一的尺寸与内容格式(附件3),采用石质材料提前雕刻,镶嵌到新建房屋的墙体醒目处。危房改造的新房照片应有当年标识。
(三)各区县(自治县)残联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工作总结和《重庆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阳光安居工程”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汇总表》(附件2),书面报市残联教就部。
(四)区县(自治县)残联应按照工作职责,负责“阳光安居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按照协议办理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重建、改建或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五)市残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况特别严重的,终止下年度“阳光安居工程”项目市级任务。
(六)“阳光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附件:1. 重庆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阳光安居工程”
项目登记表
2. 重庆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阳光安居工程”
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汇总表
3. 重庆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阳光安居工程”
项目标识
附件1
重庆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阳光安居工程”项目登记表
(20 年度)
区(县) 乡(镇) 村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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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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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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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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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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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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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残疾 □听力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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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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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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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均纯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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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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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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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状况 |
□低保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 □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贫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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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房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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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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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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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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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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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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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房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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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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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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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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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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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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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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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投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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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造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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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助 资 金 |
中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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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个出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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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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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资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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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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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减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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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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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助(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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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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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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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住 房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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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住 房 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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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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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1式2份,乡镇(街道)和区县(自治县)残联各存1份。
填报日期: 填报人: 填报单位:
乡镇残联(盖章) 乡镇政府(盖章)
附件2
重庆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阳光安居工程”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汇总表
(20 年度)
区县(自治县)残联(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任务完成情况(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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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任务数 |
实际完成数 |
受益残疾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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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其中:市级 |
区县级 |
总数 |
其中:市级 |
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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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其中:一户一策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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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投入情况(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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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总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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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级“阳光安居工程”项目资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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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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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资金投入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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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区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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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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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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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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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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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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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户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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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改造残疾人危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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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 |
改造残疾人危房户数(户) |
投入资金(万元) |
每户补助标准(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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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区县残联指定专人按年度认真填写,要求数据属实,不缺项漏项。
区县残联项目负责人: 填报人:
附件3
重庆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阳光安居工程”项目标识
长42厘米×宽28厘米
注:请区县(自治县)残联按照此标识样张统一制作。
重庆市残联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