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政策文号:綦江府办发〔2020〕5号    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0-01-17

三、大力稳定发展生猪生产

(十)统筹金融、保险、财政政策支持生猪生产。养殖生猪1头及以上即可参加生猪政策性保险,全面落实养殖场(户)愿保尽保、应保尽保的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调整至2000/头,育肥猪保额调整至1000/头。启动政府强制性扑杀生猪保险的投保工作,按养殖场(户)自愿的原则进行购买参保。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及生猪活体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不得对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对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的流动资金贷款、建设资金贷款实行临时贷款贴息,期限到20201231日。对2020年底前,经备案完成的生猪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保设施设备标准化新建或改建投入部分,给予不超过投入50%的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重点支持“标准化、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畜禽养殖场(户)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支持大型生猪龙头企业项目落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十一)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客观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时,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的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有养殖设施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生猪生产。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简化备案程序。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凡新建“四化”养殖场,经街镇审核区级审批的,可减免(预存)土地复垦费,停止使用后,由街镇组织企业复垦。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禁、限养区,超范围划定的,要立即调整。对禁养区内确需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

(十二)大力发展“四化”养殖场。以正邦、正大等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为引领,大力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四化”生猪养殖场,推进畜禽粪污就地消纳、种养循环、加工利用,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镇要优化服务,支持落地建设,促进生猪生产转型升级。支持配置粪肥就地就近运输施用设施,打造粪肥还田通道,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养猪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置等装备。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与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对散养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十三)着力推动生猪生产科技进步。加强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升核心种源自给率和良种供应能力。推广人工授精,支持养猪场(户)购买优良种猪精液。推进生猪养殖抗菌药物减量使用,推进生猪全产业链信息化,推广智能养猪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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