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
(一)保险内容
1、保险条件。
坚持适度规模和参保自愿的原则,符合产业规划,对粪污处理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养殖业主,均可自愿参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参保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户主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2、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贴比例。
(1)保险金额
育肥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因患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疾病被强制扑杀的,区财政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发〔2016〕287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助,保险公司承担除政府扑杀补助的不足部分。
(2)保费及财政补贴比例
育肥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保费为60元/头,财政补贴80%(48元),养殖户承担20%(12元)。
3、保险期限
按批次投保,保险期限5个月。
(二)保险程序
1、养殖户自愿申请参保,养殖户签字确认。
2、所属街镇农服中心审核参保数量。
3、保险机构承保。
4、承保公示。
5、街镇农服中心参与对死亡生猪进行现场查勘,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
6、街镇农服中心审核生猪死亡数量并如实出具生猪死亡证明。
7、保险机构理赔。
8、赔付公示。
(三)相关职责
保险机构要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展业队伍建设和培育,依托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认真开展承保和查勘理赔工作。要按照生猪保险服务规范,规范经办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生猪保险的功效。严格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确保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四)赔付标准
赔付标准如下(若市级部门制定统一标准,按市级赔付标准执行):
每头生猪尸重 |
赔偿金额(元) |
备注 |
20kg(含)-30kg(不含) |
360 |
|
30kg(含)-40kg(不含) |
440 |
|
40kg(含)-50kg(不含) |
520 |
|
50kg(含)-60kg(不含) |
600 |
|
60kg(含)-70kg(不含) |
700 |
|
70kg(含)-80kg(不含) |
800 |
|
80kg(含)以上 |
1000 |
能繁母猪
(一)保险内容
1.保险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母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 8 月龄以上(含)4 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4)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
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贴比例。
(1)保险金额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2000元,因患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被强制扑杀的,区财政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发〔2016〕287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助,保险公司承担除政府扑杀补助的不足部分。
(2)保费及财政补贴比例
保险金额为2000元/头,保费为120元/头,财政补贴80%(96元),养殖户承担20%(24元)。
3、保险期限
按批次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
(二)保险程序
1、养殖户自愿申请参保,养殖户签字确认。
2、所属街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参保数量。
3、保险机构承保。
4、承保公示。
5、街镇农业服务中心参与对死亡生猪进行现场查勘,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
6、街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母猪死亡数量并如实出具死亡证明。
7、保险机构理赔。
8、赔付公示。
(三)相关职责
保险机构要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育,依托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认真开展承保和查勘理赔工作。要按照能繁母猪保险服务规范,规范经办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母猪保险的功效。严格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确保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四)赔付标准
赔付标准,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后死亡予以每头赔付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