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生猪保险
政策文号:〔〕号    单位:    日期:2021-07-19

生猪

(一)保险内容

1保险条件。

坚持适度规模和参保自愿的原则,符合产业规划,对粪污处理达到环保要求规模养殖业主,均可自愿参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参保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户主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2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贴比例。

1)保险金额

育肥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疾病被强制扑杀的,区财政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发2016287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助,保险公司承担除政府扑杀补助的不足部分

2)保费及财政补贴比例

育肥猪保险金额为1000/保费为60/财政补贴80%48元),养殖户承担20%12元)。

3保险期限

批次投保,保险期限5个月。

(二)保险程序

1养殖户自愿申请参保,养殖户签字确认

2所属街镇农服中心审核参保数量。

3保险机构承保。

4承保公

5街镇农服中心参与对死亡生猪进行现场查勘,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

6街镇农服中心审核生猪死亡数如实出具生猪死亡证明。

7保险机构理赔。

8赔付公示。

(三)相关职责

保险机构要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加强展业队伍建设和培育,依托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认真开展承保和查勘理赔工作。要按照生猪保险服务规范,规范经办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充分发挥生猪保险的功效。严格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确保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四)赔付标准

    赔付标准如下(若市级部门制定统一标准,按市级赔付标准执行):

每头生猪尸重

赔偿金额(元)

备注

20kg(含)-30kg(不含)

360

 

30kg(含)-40kg(不含)

440

40kg(含)-50kg(不含)

520

50kg(含)-60kg(不含)

600

60kg(含)-70kg(不含)

700

70kg(含)-80kg(不含)

800

80kg()以上

1000

能繁母猪

(一)保险内容

1.保险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母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以上(含);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 8 月龄以上(含)4 周岁以下(不含);

3)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4)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

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保险金额、保费及财政补贴比例。

1)保险金额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2000元,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被强制扑杀的,区财政按照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发2016287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助,保险公司承担除政府扑杀补助的不足部分

2)保费及财政补贴比例

保险金额为2000/保费为120/财政补贴80%96元),养殖户承担20%24元)。

3保险期限

批次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

(二)保险程序

1养殖户自愿申请参保,养殖户签字确认

2所属街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参保数量。

3保险机构承保。

4承保公

5街镇农业服务中心参与对死亡生猪进行现场查勘,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

6街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猪死亡数如实出具死亡证明。

7保险机构理赔。

8赔付公示。

(三)相关职责

保险机构要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育,依托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体系,认真开展承保和查勘理赔工作。要按照能繁母猪保险服务规范,规范经办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母猪保险的功效。严格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确保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四)赔付标准

    赔付标准,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后死亡予以每头赔付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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