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文号:渝农规〔2021〕3号    单位:    日期:2021-05-21
发放标准
90公斤以上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为防止个别人非法套取国家补贴、以架子猪充当育肥猪,对不足90公斤的病害猪,按实际重量折算后计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计算补贴。
发放对象
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模式的生猪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屠宰企业。
领取方式
直接支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一般每半年兑付一次
申请条件及流程

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为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具体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认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现场监督和病害猪数量核实与信息统计;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及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落实县级财政补贴资金配套,再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资金划拨文件,直接支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一般每半年兑付一次,并对补贴资金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示等监督管理。


按照《财政部印发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中关于“从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数额补助’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工作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的规定,各区县应通过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

我区禽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只涉及生猪屠宰环节,暂无其他畜禽。我区畜禽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环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4227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2008年第9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159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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