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农村贫困人口健康 扶贫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政策文号:綦扶办〔2018〕11号    单位:    日期:2018-06-22


 救助对象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綦江区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4年以来脱贫人口〔不含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人员〕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救助政策。

 救助标准

对贫困人口自201811日起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就医产生的医保目录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1000元(含)-1万元(不含)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自付1万元(含)-5万元(不含)部分,按照85%比例予以救助;自付5万元(含)以上部分,按照95%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我区在执行全市统一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对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等9种大病(对疾病诊断有争议的由区卫计委认定)的建卡贫困家庭患者,经一站式结算后,自付金额5000元(含)以上部分到区人力社保局按照10%比例再次进行救助,救助资金在基金中列支。

 结算流程

救助费用按月利用统一的结算平台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城乡医疗救助、扶贫济困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医疗救助、精准脱贫保(大病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

每月5日前,结算平台将上月应救助费用清单按照救助对象属地原则交区人力社保局,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于当月底前,会同区财政分类支付、划转相关救助款项。结算前,由就诊医疗机构对应当由基金报销的部分进行垫付。

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人口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只需缴纳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其余符合救助报销政策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和精准脱贫保承办机构按照对应救助报销政策与医院按月结算,通过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专户直接拨付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救助对象在市内跨区医疗机构发生的应救助费用,通过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专户支付直接拨付至市级统一指定结算单位,由其与相关医疗机构结算。贫困人口在市外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在事后凭相关资料及有效票据到户籍地街镇卫生院申请报销。贫困人口因个人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原因导致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扶贫济困救助等不能报销时,经办部门(机构)应当视作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扶贫济困救助已报销,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医疗救助、扶贫济困救助报销金额后予以救助。各经办部门(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应报销费用。

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并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区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同时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严格管控医疗费用,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的安全有效、经济适用的诊疗技术、药品和耗材,贫困人口住院及门诊治疗目录外医疗费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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