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政策文号:綦医保发〔2019〕20号    单位:    日期:2019-10-18

一、明确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参保缴费时间

(一)筹资标准

1. 2020年我区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250/·年、二档625/人·年。

2.在綦高校大学生参加20199月至2020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220/人·年,二档550/人·年。

(二)参保缴费时间

1.城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99月至1220

2.大学生参加我区20199月—2020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其缴费时间为2019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具有本市户籍的大学新生在其入学前已在当地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入学后应参加大学生医保。

允许毕业年度的大学生在集中参保期内,在学校参加大学生医保,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保证毕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当年的912月在没有就业的情况下,医保待遇不中断。

3.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二、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

(一)在线自助缴费主要包括微信、支付宝、渝快办。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电子税务局”中的“居民社保”,注册登录即可选档缴纳。使用“支付宝”或者“渝快办”输入“重庆税务”,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居民社保费办理。“缴费年度”选择2020年。

(二)社区村组经办点(集中参保期)或街镇社保所(非集中参保期)现场缴费方式。经办人员使用专用收费POS机,在专用收费POS机上直接选档,通过刷卡或扫描微信、支付宝付款二维码收费,资金进入市级待报解账户,收费后系统自动完成申报,由税务部门通过三方协议实时扣款将市级待报解账户里的费款划入金库。

(三)在綦高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集中缴费大专院校集中缴费方式为:院系班级经办人员收取费款,将费款存入学校自有账户,并将已缴费名单报给学校负责申报的部门,学校负责申报的部门在代收客户端进行缴费明细批量录入申报,并通过三方协议实时扣款将费款从自有账户划入金库。

三、统一特殊人群资助标准

(一)民政资助对象及标准

1.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一档的给予全额资助;对自愿参加居民医保二档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一档的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部分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2.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复员军人,按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二档的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3.在綦江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享受国家助学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选择一档标准参保的,全额资助220元参加一档居民医保;选择二挡标准参保的,按照一档居民医保标准给予资助,超过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负担。

(二)计生资助对象及标准

1.奖励扶助:对计划生育的独生子父母、独生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给予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一档标准的80%资助;

2.特别扶助:对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独生子女残疾的父母和子女、并发症人员给予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一档标准的100%资助。

对既是民政资助对象又是计生资助对象的,不得重复享受参保资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类定额资助。

对未脱贫户,对其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个人缴费给予70%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二档的,仍按一档个人缴费的70%予以资助。

对巩固脱贫户(已脱贫但享受政策),对其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个人缴费给予50%助,参加居民医保二档的,仍按一档个人缴费的50%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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