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綦江区农村困难农户危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文号:綦建委〔2020〕35号    单位: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日期:2020-05-12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綦江区农村困难农户危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委各部委办局,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人民团体,各在綦市管单位:
   为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保障,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綦江区农村困难农户危房改造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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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綦江区区财政局
                                2020年3月10日














綦江区农村困难农户危房改造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和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村困难农户危房改造工作,实现全区农村贫困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居住生产生活在农村,且唯一住房是C级或D级危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的困难农户。(不含 “四类人员”户。即:家庭成员或子女购有商品房或另有安全住房的、有财政供养人员的、有经商办企业的、有享受型轿车或大型机械设备的)。
   二、补助标准
C级危房改造按照0.75万元/户标准补助;D级危房改造按照3.5万元/户标准补助。
   三、实施步骤
     (一)核查收入和资格条件
由各街镇具体负责。按照实施范围,由街镇主要领导牵头,分管和挂片领导具体负责,组织驻村干部、村书记、村主任等人员开展农村困难农户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查,并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的困难农户逐户排查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子女购有商品房或另有安全住房的、财政供养人员的、经商办企业的、享受型轿车或大型机械设备的和其他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情况。一户一档做好档案资料,符合实施范围的,拟纳入本次危房改造实施范围。
 (二)审核公示
各街镇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拟纳入本次危房改造实施对象的,按照“个人申请”、“村级评议公示”、“镇级审核公示”的程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改造名单报区住房城乡建委备案,同时抄送区乡村振兴办、区财政局。
  (三)组织实施
改造对象经确认、备案后,各街镇即可按照农村C、D级危房改造建设的要求全面组织实施改造。区住房城乡建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按程序公示、兑付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节点。各街镇要在3月20日前全面完成农村困难群众收入和资格核查,3月25前完成村镇两级公示,并形成改造名单上报备案;及时开展危房改造,在5月30日前全面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
  (二)明确职责。各街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分管和挂片领导、驻村干部、村干部职责,认真开展收入核查和资格审查,并及时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因核查不实造成错改、漏改和危房改造工作推进不力的,将严肃追究街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挂片领导、驻村干部、村书记、村主任责任。
 (三)部门协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金融办要对房屋产权、财政供养人员、经商办企业、有享受型轿车或大型机械设备的情况和收入状况进行协同调查;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大对危房改造的指导力度;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对农户收入核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区财政局要确保改造资金及时到位;区水利局、区经济信息委要落实农村困难群众通水通电,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如期搬迁入住。










































抄送:区委、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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