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方案
(一)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给付保险金(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残疾或死亡保险金),最高5万元(每人每年限额5万元);因意外伤害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其余额按(按实际发生额)100%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5000元(每人每年)。
(二)大病(疾病)补充保险。贫困户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后自己承担部分达到或高于1000元,即应当享受保险赔付;因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除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外的其它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赔付。保险公司应赔金额=单次就诊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金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民政医疗救助金额-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救助金额-贫困户个人自己承担金额(单次住院总合规医疗费用的10%或单次慢性病和重特疾病门诊总合规医疗费用的20%)。最高赔付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疾病身故保险。参保人员(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给予1000元的疾病身故保险金赔付。
(四)贫困学生重大疾病保险。贫困户家庭中年龄在3-22(含)岁在校学生(以甲方提供的人员清单为准)首次确诊患以下重大疾病的,由保险机构给予1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赔付。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急性肾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5)良性脑肿瘤;(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8)脊髓灰质炎症;(9)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10)严重川崎氏病;(11)重症肌无力;(12)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3)双目失明;(14)瘫痪;(15)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五)农房保险。贫困户房屋遭受自然灾害(含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保险协议责任范围的倒塌或损毁,依照保险协议采取差异化赔付限额给予赔付。其中:竹草屋(1万元),土坯屋(2.5万元),砖(石)木结构(3.5万元),钢筋混凝土(6万元)。
二、抓紧组织参保
(一)参保对象:按照“脱贫不脱攻策、返贫致贫即入”的要求,凡进入国家扶贫信息系统的贫困人口都应该享受“精准脱贫保”参保资助政策(含已脱贫人口,扣除稳定脱贫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及时参保。
(二)参保费用:130元/人·年,已在全市2020年提前批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下达,在市级资金中列支。
(三)承保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承保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本着合法合规、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不影响续保理赔的原则,确定承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