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2019年巩固脱贫成效有关政策汇编
政策文号:〔〕号    单位:綦江区扶贫办    日期:2019-06-12

重庆市綦江区2019年巩固脱贫成效

 

 

 

 

 

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2

 

  

一、产业扶贫………………………………………………

二、教育扶贫………………………………………………

三、就业扶贫………………………………………………

四、危房改造扶贫…………………………………………

五、医疗救助扶贫…………………………………………

六、其他救助政策…………………………………………

七、贫困户识别标准………………………………………

 

 

 

 

 

 

 

 

 

一、产业扶贫

 

(一)产业补贴(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产业扶贫政策。建卡贫困户按照以下产业和标准发展的,可享受以下政策,该政策持续到2020年。补助标准为优质稻2亩及以上、200/亩;黑猪700/头;香猪300/头;黑猪以外的生猪3头及以上、300/头;蔬菜2亩及以上、300/亩,种植草蔸萝卜、辣椒同时给予一定种子;山羊10只以上、300/只;肉兔常年存栏50只以上、30/只;牛1头及以上、1000/头;水产养殖水面1亩及以上、400/亩;柑橘5亩以上、500/亩;经果产业相对成片按常规株距栽种5亩以上、500/亩;管护原有经果1亩及以上、100/亩;蜜蜂4群及以上、500/群;鸡鸭鹅家禽三类总数40只以上、10/只;种菌1/袋;构树1亩及以上、700/ 亩。为鼓励适度规模经营,贫困户发展优质稻达到20亩、蔬菜达到20亩、水产养殖达到20亩、家禽总数达到500只任意一个标准的,可补助1万元。按以上标准补助超过1万元的,据实补助,但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规模确实较大,示范带动明显,持续稳定增收的,可另申请特色效益资金。

2、农产品品牌培育可获得认证补助:绿色食品新认证2万元/ 个,无公害农产品新认证0.5万元/个,重庆名牌农产品3万元/个,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2000/个,积极支持鼓励发展农村电商。

3、辣椒产业补助:一是开展收益暨价格指数保险。按照菜椒3200/亩、条椒2000/亩、艳椒3000/亩的收益进行估算,分别缴纳160/亩、100/亩、150/亩保费投保。参保对象为原则上种植面积5亩以上,且与2个联合社签订订单收购的合作社、集体经济、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补助标准为财政补贴70%,农户自筹30%。二是实行订单农业、保底收购。按照订单规范签订、保底收购、合格全收的原则,实行菜椒0.8/斤、条椒1.0/斤、朝天椒1.5/斤的最低保护价收购。两个联合社收购完达到标准的所有产品。

(二)金融扶贫(主管部门:区国资委)

1.每年对评定的信用村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专业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贷款,给予2%的贷款贴息。对吸纳贫困人口就业、支持农村产业发展的农业企业担保贷款,担保费费率高于2%(不含)的,按融资担保额的2%进行补贴;低于2%(含)高于1%(不含)的,按融资担保额的1%进行补贴。

2.为符合条件的建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的扶贫小额信贷。贷款用于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建房(乡村旅游等经营性用房除外)、购置家庭用品、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对已经脱贫的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委)

一、种植业: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求,水稻、玉米、油菜、蔬菜种植保险和蔬菜收益保险,贫困户自交部分由区财政资金支付。

二、养殖业:建卡贫困户饲养黑猪、香猪1头(含)以上,其他生猪3头(含)以上、山羊10只(含)以上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行保费全额补助。以户为单位全群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二、教育扶贫

(主管部门:区教委)

 

(一)学前教育

在经区教委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建卡贫困户在园幼儿,免收保教费和补助生活费,资助标准最高可享受2160/.年。

(二)义务教育

建卡贫困户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向就读学校申请生活补助或免费午餐。(寄宿学生申请寄宿生生活补助、非寄宿学生申请免费午餐),标准为:寄宿生小学1800/.年,初中2050/.年,非寄宿生小学按1200/.年补助给就餐学校,初中按1400/.年补助给就餐学校。

(三)普高教育

建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就读公办普通高中免学费,免教科书费,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同时,可向就读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000/.年。

(四)中职教育

一是免收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建卡贫困户子女(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除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生享受免学费补助,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免教科书费,但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5年;一、二年级学生可享受住宿费资助,但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5年。

二是国家助学金补助。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卡贫困户学生可享受3000/.年的国家助学金。

(五)大学教育

所有在市内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科、专科大学生。若学生入学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所在家庭实现脱贫(扣除标注为稳定脱贫对象)的,其在校就读期间继续享受资助,直至毕业为止。学费标准在8000/·年以内的全额补助,超过8000/·年的定额补助8000/·年。生活费补助不低于3000/·年。进一步发挥国家助学贷款和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作用,鼓励贫困家庭大学生通过助学贷款弥补在校学习期间不足学费,实行应贷尽贷,就读期间财政全额贴息。

 

 

 

 

 

 

 

 

 

 

 

三、就业扶贫

(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创业或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3人以上且达到员工总数30%的企业,可申请15万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申请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每人15万计算,最多不超过5人最高不超过75万。贷款期限为3年,每年还本付息,第一年和第二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三年不贴息。按期还款且带动就业超过6人,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可延长至最多享受9年全额贴息。贫困劳动力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按8000/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达50%以上,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加大农村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在农村贫困劳动力集中的村、镇建设扶贫车间,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劳动就业示范奖补。对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在渝企业,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从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中列支。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免费帮助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且用工单位与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500/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贫困劳动力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地输出到市内其他区县就业的,按500/人给予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市外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带动贫困人员脱贫致富人数较多、成效明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优先享受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政策。

(四)加大对农村贫困劳动力跨区域转移就业支持力度。支持我市农村贫困劳动力到东部较发达地区务工,实现转移就业,对跨区(县)、省(市)务工的农村贫困劳动力,每年给予一次往返城市间交通补贴(其他部门已给予此项补贴的除外),限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公交长途汽车,凭乘坐城际间往返交通工具票据,按票价据实补贴。

(五)为离校未就业的贫困高校毕业生优先提供岗位对接,组织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按照2000/人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离校未就业求职贫困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离校未就业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的重庆籍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凡重庆籍已实名登记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优先推荐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贫困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时限1-6个月,首次见习的,由见习基地给予不低于1800/月的基本生活费。对吸纳见习人员的见习基地按1000//月标准给予补贴。对留用率超过50%的,按1200元给予补贴。优先组织在校的贫困大学生参加暑期带薪实习,实习时限20-30个工作日,由实习接收单位按不低于50/工作日给予生活补助

(六)对贫困人员及时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对持有贫困证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培训成本100%进行补贴,贫困人员可免费参加我区特色工种培训。

 

 

 

 

 

 

 

 

 

 

 

四、危房改造扶贫

通过整合现有的CD级危房改造、地质(灾)搬迁避让、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倒房补助)、农村旧房品质提升、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等房屋补助政策,进一步规范涉农建房补助范围、标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除残疾人享受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同时可享受CD级危房补助外,相同行业类别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得重复叠加补助。享受农村C级危房补助经鉴定转化为D级危房前不得同时享受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助;享受农村CD级危房补助或农村旧房品质提升补助的不得同时享受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补助。不同行业类别的补助资金符合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其它补助资金,但享受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户。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5万元/户的,由所在街镇会同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审核。

 

(一)CD级危旧房补助(主管部门:区住房城乡建委)

农村贫困对象C级危房改造:按照0.75万元/户的标准补助;农村贫困对象D级危房改造:按照3.5万元/户的标准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以当年市级下达补助标准为准)

(二)其他危房补助(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危改农户可同步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提出申报)

1.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1)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2)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3)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4)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若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标准给予补助的,必须报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批后方可按审批的标准给予补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

2.残疾人危房改造补助:符合农村D级危房改造政策的持证贫困残疾人当年新建住房的农户,经申报验收合格按照1.5万元/户的标准予以补助。(主管部门:区残联)

3.地灾搬迁避让补助:符合地灾搬迁避让补助政策的按户籍人口5000/人的标准予以补助。(主管部门:区国土房管局)

(三)建房规模及要求(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委)

1.农村C级危房改造:基础、墙体、房盖等主要承重构件经排危加固后,按照2016年新推广的农村特色风貌设计方案实施改造。农村C级危房必须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进行改造,凡采取拆除重建方式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2.农村D级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房屋楼层不得超过两层,建筑面积在满足基本生活功能的前提下,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范围内(畜禽圈舍和生产用房除外),符合D级危房除险加固改造条件的,可采取除险加固的方式改造D级危房。同时,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原旧房经安全拆除后,方可申请相关补助。

 

 

 

 

 

 

 

 

 

 

 

 

 

 

 

五、医疗救助扶贫

 

贫困户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救助费用按月利用医保结算平台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城乡医疗救助、扶贫医疗基金、精准脱贫保(大病商业补充保险)一站式结算。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自己承担部分达到或高于1000元,即应当享受保险(精准脱贫保)赔付;因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除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外的其它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赔付。保险公司应赔金额=单次就诊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金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医疗救助金额-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救助金额-贫困户个人自己承担金额(单次住院总合规医疗费用的10%或单次慢性病和重特疾病门诊总合规医疗费用的20%)。

 (一)分类资助建卡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区医疗保障局)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未脱贫户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70%予以资助,巩固脱贫户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

(二)医保行业扶贫政策(主管部门:区医疗保障局)

1.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指区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结核病防治所、精神卫生中心)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

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将农村贫困人口符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自付费用在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内、20万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55%65%

逐步提高并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报销封顶线。2019年,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报销封顶线提高到30万元。2020年,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报销封顶线。

2.降低医保起付线。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

(三)建卡贫困户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主管部门:区医疗保障局

1.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经认定因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等26类疾病及其他恶性肿瘤中晚期疾病,在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救助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即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年内自付医疗费用达10万元以上),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以下,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享受以下政策:一是享受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一档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二是享受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一、二级医疗机构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三级医疗机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000元。三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为前述26类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

2.除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外的其他建卡贫困户。其他建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只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四)健康扶贫医疗基金救助

贫困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就医产生的医保目录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1000()1万元(不含)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自付1万元()- 5万元(不含)部分,按照85%比例予以救助;自付5万元() 以上部分,按照95%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五)政府出资购买“精准脱贫保

建卡贫困户人口政府按100/.年投保,赔付标准如下:

1.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给付保险金,最高5万元;因意外伤害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5000元。

2.大病(疾病)补充保险。贫困户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后自己承担部分达到或高于1000元,即应当享受保险赔付;因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除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外的其它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赔付。保险公司应赔金额=单次就诊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金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城乡医疗救助金额-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救助金额-贫困户个人自己承担金额(单次住院总合规医疗费用的10%或单次慢性病和重特疾病门诊总合规医疗费用的20%)。

3.疾病身故保险。参保人员因疾病身故,给予1000元的疾病身故保险金赔付。

4.贫困学生重大疾病保险。贫困户家庭中年龄在322(含)岁在校学生首次确诊患以下重大疾病的,由保险机构给予1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赔付。

重大疾病包括:(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急性肾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5)良性脑肿瘤;(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8)脊髓灰质炎症;(9)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10)严重川崎氏病;(11)重症肌无力;(12)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3)双目失明;(14)瘫痪;(15)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5.农房保险。贫困户房屋遭受自然灾害(含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保险协议责任范围的倒塌或损毁,依照保险协议采取差异化赔付限额给予赔付。其中:竹草屋(1万元),土坯屋(2.5万元),砖(石)木结构(3.5万元),钢筋混凝土(6万元)。

注:“精准脱贫保”服务机构、服务区域、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扶欢镇、古南街道、横山镇、隆盛镇、石角镇、永新镇、中峰镇、篆塘镇;报案电话:9551848615712;夜间报案:95518;咨询电话:1351239616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支公司:安稳镇、打通镇、丁山镇、东溪镇、赶水镇、石壕镇、文龙街道;报案电话:4865021048662949;夜间报案:95519

咨询电话:48662949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郭扶镇、三江街道、三角镇、新盛镇、永城镇;报案电话:48619079(保险公司理赔电话);夜间报案:95511

咨询电话:4866838513896188739(保险公司承保电话)。

监督电话:8588809585887709(主管部门:区扶贫办)。

其他医疗救助:(一)建卡贫困户医疗救治优惠政策(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一是各街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与其辖区的建卡贫困户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二是各卫生院为建卡贫困户建立健康档案。三是由区扶贫办提供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由区医疗保障局导入医保系统,建卡贫困患者持医保卡在区内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自动识别农村建卡立档人员身份,进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同时,享受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两免三减”就医优惠;免门诊挂号费、诊疗费,减免自付部分住院床位费50%、手术费10%、检查费(包括化验、B超、X放射、CT、核磁共振等)10%

(二)疾病救助(主管部门:区红十字会)

 

1.重庆市儿童大病救助

序号

政策根据

受助
年龄

地域限制

 病种限制

 定点医院

 资助标准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263号)

14周岁以下

全市各区县
(自治县)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中危)、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重医附一院、附二院、儿童医院、永川医院;陆军医大附一院、附二院、附三院;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

 

2

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和市红十字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卫发[2017]59号)

14周岁以下

全市各区县
(自治县)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中危)、
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重医附一院、附二院、儿童医院、永川医院;陆军医大附一院、附二院、附三院;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

 

 先天性房间隔缺损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重医附一院、儿童医院、永川医院;陆军医大附一院、附二院、附三院;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市九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中山院区)

 

3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14周岁以下

全市各区县
(自治县)

 白血病
(小天使项目)
先天性心脏病
(天使阳光项目)

西南医院(小天使)

3--5万元

大坪医院(天使阳光)

0.5--3万元

4

重庆市儿童医疗
救助基金会

18岁以下

全市各区县
(自治县)

 白血病

原则为市内三甲医院。目前是:重医附一院、附二院、儿童医院、永川医院;陆军医大附一院、附二院、附三院;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黔江中心医院及有合作关系的区县三甲医院

3--6万元

 先天性心脏病

0.5--3万元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万元

 重型地中海贫血、淋巴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实体器官移植等

1--5万元

 重型血友病

0.5万元/

 

2.疾病应急救助

 

序号

政策根据

救助对象、范围及支付范围

 病种及定点医院

 资助标准

1

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红十字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90号)

1.救助对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2.救助范围:无法查明身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低保户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建档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                                                            3.支付范围:7日内的急救费用。

不限

1.5万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

 

 

 

 

 

 

 

 

 

 

 

 

 

六、其他救助政策

一、临时救助(主管部门:区民政局)

(一)救助对象分类

A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及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标准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一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一般按4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建卡贫困户可在4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50%的救助(一般按3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建卡贫困户可在3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1030%的救助(一般按10%进行救助,对该类家庭中一、二级重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在10%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2.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3.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A类家庭学生在读期间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B类家庭学生在读期间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临时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与其他困难家庭大学生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资助。

4.其他特殊原因临时救助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建卡贫困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代缴对象包括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未脱贫),按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代缴实行动态管理,不符合继续代缴条件的,不再享受代缴补助。

 

 

 

 

 

 

七、贫困户识别标准

(主管部门:区扶贫办)

 

贫困户识别以是否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有保障、安全住房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为基本原则,按照四进、七不进、一出、三不出方法进行识别。

1.“四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新增或返贫对象评定为贫困户:一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当年扶贫标准的农户;二是因缺资金有子女无法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农户;三是无房户或唯一住房是危房,且自己无经济能力修建或改造的农户;四是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扣除各类政策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处于国家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户。

2.“七不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不能评定贫困户:一是当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农户;二是2014年以来购房或修建新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国家统征拆迁房屋)的农户;三是家庭拥有或使用轿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农户;四是家庭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农户;五是家庭成员中有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贫困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一年内除外)、村四职干部(有重大致贫原因除外)的农户;六是举家外出一年及一年以上,无法识别认定,且农户自愿放弃参加贫困户评定的农户;七是农转城人员不再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于符合整户转、原地住、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任何政策、三保障问题没有全面解决的对象,可以参照识别流程和方法,建立属地管理台账,只享受当地帮扶政策。

3.“一出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作脱贫退出处理。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年国家扶贫标准,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真正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三保障,饮水安全和生活用电问题已经解决的贫困户。

4.“三不出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作为脱贫户退出。即:一是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户;二是虽然享受了扶贫政策生产生活无明显改善,但成效不明显还需巩固的农户;三是当年新识别或返贫的贫困户不作脱贫退出处理。

 

 

 

 

 

 

 

 

扶贫政策咨询电话

 

区教委咨询电话:85880819

区民政局咨询电话:48663383

区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87260743

区住房城乡建委咨询电话:48678558

区国土房管局咨询电话:85890015

区残联咨询电话:85895852

区农业农村委咨询电话:85880771

区卫生健康委咨询电话:85895126

区医疗保障局电话:48628513

区国资委咨询电话:81713216

区扶贫办咨询电话:85887709

区红十字会咨询电话:85893876

区应急管理局:612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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