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理依据:《户口登记条例》、《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关于规范核查注销重复户口工作的通知》(渝公警令〔2015〕47号)
2. 受理机构:属地派出所
3.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4. 申请所需材料:
死亡(失踪)注销户口
(1)公民自然死亡注销户口
①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原件一份);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③死亡注销户口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2)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注销户口
①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的死亡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③死亡注销户口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3)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户口
①人民法院的宣告决定书(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③死亡注销户口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2)《应征入伍录取通知书》(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一份);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重复户口注销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2)民警调查报告(原件一份);
(3)当事人户口迁移证件(原件一份);
(4)当事人办理户口的原始依据(原件一份);
(5)重复户口户籍证明(原件一份);
(6)发函、复函材料(原件一份);
(7)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8)询问笔录(原件一份)。
5.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属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所需材料通知单》;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户口登记回执》;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
(3)审查
由各派出所户籍民警进行材料审核,然后由社区民警进行核实调查,报分管所领导审批,符合要求的上报区公安局审批。
(4)决定
符合要求的经区公安局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5)送达
户籍窗口民警根据审批结果,现场打印户口注销证明送达申请人。
6. 承诺期限:
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死亡(失踪)注销户口为当场办理;重复户口注销为25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
7. 咨询电话:023-85883069 023-8588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