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3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
《公安部三局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 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 2006 〕360 号 )。
《公安部关于对高等院校等在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问题请示的批复》(公户政[1997]170号)。
《关于明确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农发〔2014〕32号)。
《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渝公户[2004]3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户【2003】41号)。
《重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关于规范买卖二手房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渝公治〔2013〕137号)。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移的通知》(渝公发〔2014〕126号)。
《民政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完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 2014 〕 13 号)。
《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户[2003]47号)。
《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持证未入户大中专院校往届毕业生有关落户事宜的通知》(渝公户【2003】64号)。
《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对渝中区、江北区分局户政科关于贯彻执行渝公户[[2004]37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学历暨职业技能教育 培训有关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渝公户 [2006]59 号 )。
2.受理机构:属地派出所
3.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4.申请所需材料:
(一)夫妻投靠。
(1)配偶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配偶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被投靠人的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迁入人实际居住证明(原件一份)。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1)父母书面申请书(原件一份);
(2)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父亲或母亲的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在校生子女的《学籍证明》(原件一份)。
(三)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户
(1)父母、子女双方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2)父母《退休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父母、子女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子女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迁入人实际居住证明(原件一份)。
(四)购买商品房户口迁移
(1)购房者本人的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2)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配偶随迁的,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
(1)本人的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原件一份);
(4)相关就业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申请: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属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所需材料通知单》;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户口登记回执》;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
(3)审查:由各派出所户籍民警进行材料审核,然后由社区民警进行核实调查,报分管所领导审批,符合要求的上报区公安局审批。
(4)决定:符合要求的经区公安局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5)送达:户籍窗口民警根据审批结果,现场打印户口页送达申请人。
6.承诺期限:即办
7.咨询电话:023-85883069、023-8588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