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
《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 号 )
《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 〕304 号 )
《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
《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渝公户[2004]3号)。
2.受理机构:属地派出所
3.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4.申请所需材料:
(一)更正出生日期
(1)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书面申请说明出错的原因、过程、事由(原件一份);
(2)能够明确证实本人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始出生证明或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原件一份);
(3)原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四项变动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4)申请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始人事档案,或学生就读学校的原始学籍档案(原件一份);
(5)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其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二)更改姓名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原件一份);
(2)18周岁以下的公民更改姓名,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 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学校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原件一份);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其他能够充分证明更改姓名理由的证据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三)更改民族成份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綦江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四)更改性别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五)变更自然变化项目登记
(1)申请人书面申请(原件一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3)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审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属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所需材料通知单》;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户口登记回执》;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
(3)审查:由各派出所户籍民警进行材料审核,然后由社区民警进行核实调查,报分管所领导审批,符合要求的上报区公安局审批。
(4)决定:符合要求的经区公安局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5)送达:户籍窗口民警根据审批结果,现场打印户口页送达申请人。
6.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
7.咨询电话:023-85883069、023-8588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