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政策文号:渝农发〔2014〕227号    单位:    日期:2017-08-15

重庆市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

处理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渝农发〔2014227

 2.补助对象: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模式的生猪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屠宰企业。

 3.补助标准:90公斤以上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头。为防止个别人非法套取国家补贴、以架子猪充当育肥猪,对不足90公斤的病害猪,按实际重量折算后计算病害猪损失补贴。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计算补贴。病害猪损失补贴和处理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主城九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市财政负担20%,区财政负担20%;其他区县(自治县)由中央财政负担60%,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40%。

 4.资金来源:中央、区级财政资金

 5.执行时间:201411

 6.申报程序:生猪屠宰企业或货主于每年115日、715日前,依据《检疫处理通知单》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日记录,如实填写申领半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各一式四份报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7.实施单位:綦江区农业委员会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綦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023-486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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