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新10条
政策文号:〔〕号    单位:    日期:2018-08-28

重庆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新10

 

    一、深化涉企审批服务改革。在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再下放一批审批管理权限。编制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完善权责清单和办事指南。对依法确需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事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标准程序实行清单式管理,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办理。简化旅馆业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人不再提交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从业人员名册。将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设立许可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简化车检服务流程,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先远程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后抽查监督检验情况,提高检验效率,落实检验主体责任。

    二、延伸拓展管理服务方式。试点推行窗口单位综合服务,一站式办理涉企管理服务事项。深化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开设微信民生警务平台,整合移动终端智能应用,逐步扩大网上办事范围,方便企业群众直接网上办证办事。建立部分治安要素信息警企共享机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相关数据支撑。为企业提供流动人口集中申报暂住登记服务,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提供办证服务。为需要申办员工落户的企业设立单位集体户。在企业推出机动车驾驶人体检、驾驶证补换证服务,实行现场体检、现场办理。对需办理车辆检验、驾驶人考试业务的企业,推行周六预约服务。对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企业人员,推行周六办证服务、只跑一次服务。

    三、改进优化监督管理机制。执法检查事项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定期公布所有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减少自由裁量权,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跨部门、跨警种的综合执法、联合监管机制,严禁多头重复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加强企业周边治安治理。在重点企业、企业较集中的园区设立警务室或警企联系点,加强巡逻防范,及时处置企业报警求助。推动园区和重点企业周边视频监控建设,优化监控布点,建立完善视频巡逻和安全检查机制,实现对相关区域部位的动态防控。滚动排查突出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常态开展治安整治,维护企业周边良好治安秩序。

    五、建立风险隐患防范机制。加强涉企典型案事例研究,通过上门走访、座谈交流、信息推送等多种方式,定期向企业通报涉企案件情况,提出防范建议。研究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常见法律问题,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常态开展经济金融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指导企业加强防范、抵御风险、化解隐患。主动协调、依法打击本地企业品牌在异地受到侵害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涉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新型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损害企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犯罪行为,对社会影响大的涉企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专案侦办、领导跟办。

    六、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建立涉企矛盾纠纷常态排查机制,加强涉企矛盾纠纷情况掌握、原因分析和问题研究,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提出防范化解工作建议。对矛盾纠纷扩大升级,可能出现的各种稳定问题,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及时依法妥善处置。严格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首接首办责任制,建立涉企信访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七、预防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常态分析企业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研究提出防范对策和工作建议。定期举办服务民营经济法治讲坛,对不同行业领域的企业、不同职务岗位的企业人员,定期分类开展法律培训、专题讲座,提高企业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在看守所增设开放日,开设警示课堂,定期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依法严厉打击企业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对企业涉案相关人员,不具有逃避阻碍侦查等社会危险性法定情形,可以不拘留的原则上一律不拘留;对企业涉案财物,不具有毁损、隐匿等法定情形,可以不查扣的原则上一律不查扣;对企业涉案资金、金融资产,能够有效监管,可以不冻结的原则上一律不冻结。对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不影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时进行审查,与案件无关的,第一时间解除有关措施。

    九、完善联系企业常态机制。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坚持做到六个必访,企业反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走访,企业反映周边存在较为突出的治安交通问题时必须走访,企业内部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时必须走访,企业内部突发不稳定事件时必须走访,企业法人和业务技术骨干涉嫌违法犯罪时必须走访,企业提出需要公安机关协调支持的需求时必须走访。

    十、增强服务发展工作实效。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坚持做到六个必办,对本单位本系统可以直接解决的问题,必须立即安排、及时研究办理;对属于其他警种职责的问题,必须抓紧对接、尽快协调办理;对需要其他单位协同解决的问题,必须主动联系、共同会商办理;对超出公安职责的问题,必须告知途径、协调帮助办理;对暂时于法无据、缺乏政策支撑的问题,必须解释说明、引导暂缓办理;对逾越法律红线、突破政策底线的问题,必须法制教育、依法依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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