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綦江区农村扶贫对象租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号:綦建委〔2018〕183号    单位:区城乡建委    日期:2018-12-10
发放标准
(一)房租补贴标准。租住农村或城镇闲置房屋,统一按照年度补助标准为25元/平方米。 (二)租房面积标准。租房面积按参照建卡贫困户共同居住人口口径计算,租房面积在满足基本生活功能前提下,按照人均30平米进行租房补贴,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发放对象
我区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现居住房屋为D级危房,且是唯一住房,未进行危房改造,自愿通过租用房屋来解决本户居住安全的,可申请农村扶贫对象租房补贴
领取方式
区城乡建委在收到各街镇上报备案资料后,由区城乡建委将资金拨付申请统一送区财政局审核后拨款到所在街镇,由街镇财政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申请条件及流程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报的《贫困户租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核原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领养证等)。

申报流程

(一)受理与审核。申请人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村委会负责入户核查、审查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提交村支两委集体审定,经村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街镇政府审核;经街镇政府安排人员核实,并提交党委会审定后,报区城乡建委备案。

(二)兑现补助资金。区城乡建委在收到各街镇上报备案资料后,由区城乡建委将资金拨付申请统一送区财政局审核后拨款到所在街镇,由街镇财政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綦建委〔2018183

 

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綦江区农村扶贫对象租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局,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屋解决部分贫困户住房保障问题,经研究决定,现将《綦江区农村扶贫对象租房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10

 

 


綦江区农村扶贫对象租房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安排,为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屋解决部分贫困户住房保障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

我区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现居住房屋为D级危房,且是唯一住房,未进行危房改造,自愿通过租用房屋来解决本户居住安全的,可申请农村扶贫对象租房补贴。

二、租用房屋要求

租用房屋必须符合居住安全标准,具备人畜分离、有厨房、有厕所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鼓励贫困户在本社本村就近租赁农村闲置房屋。

三、补贴政策

(一)房租补贴标准。租住农村或城镇闲置房屋,统一按照年度补助标准为25元/平方米。

(二)租房面积标准。租房面积按参照建卡贫困户共同居住人口口径计算,租房面积在满足基本生活功能前提下,按照人均30平米进行租房补贴,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填报的《贫困户租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核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核原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领养证等)。

五、申报流程

(一)受理与审核。申请人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租房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村委会负责入户核查、审查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并提交村支两委集体审定,经村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街镇政府审核;经街镇政府安排人员核实,并提交党委会审定后,报区城乡建委备案。

(二)兑现补助资金。区城乡建委在收到各街镇上报备案资料后,由区城乡建委将资金拨付申请统一送区财政局审核后拨款到所在街镇,由街镇财政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

六、工作要求

(一)广泛推广。此项工作是低成本解决农村贫困对象住房保障的重要措施之一,孤寡老人、选址难、自筹资金弱等贫困户,均可采取租房方式解决。建议各街镇加强宣传、广泛推广,并明确由分管领导负责,建环办(科)统一管理。

(二)管好资金。租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逐年安排解决。各街镇要建立专帐、专款专用,每年根据租房对象实际支付房租情况,分1~4次及时支付到户。

(三)督查检查。本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我区脱贫攻坚督查内容之一。各街镇对租房户实际租住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入户查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其他要求

(一)租房补贴按年度进行结算,承租期满未续租的或变更租凭关系的,需重新提交相关材料重新申报。

(二)存在以下情况取消租房补贴:

1.申请人在租赁期内被取消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资格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2.申请人在租赁期内享受区、镇廉租房、公租房的;

3.申请人在租赁期内享受了其他类型的租房补贴的;

4.申请人在租赁期内死亡,家庭无其他同住人员的;

5.其他不符合申领租房补贴的情况。

(三)申请人隐瞒或虚报瞒报家庭人口、经济收入、住房情况、租赁关系等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租房补贴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重庆市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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