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行业非必须招标项目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文号:渝水〔2017〕110号    单位:重庆市水利局    日期:2017-07-13

 

重庆市水利局文件

渝水〔2017110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行业非必须招标项目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领域项目非必须招标项目的承发包监督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项目发包效率,降低市场成本,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行业非必须招标项目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第二十五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17613

 

 

 

 

 

 

 

 

 

 

 

 

 

 

 

重庆市水利行业非必须招标项目备选

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领域项目非必须招标项目的承发包监督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项目发包效率,降低市场成本,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 〔2016 275号)精神,参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等纪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的,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以下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非必须招标水利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承发包活动,可以适用本办法。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下的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前款(一)(二)(三)项标准,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前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利建设领域非必须招标项目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管理使用办法,指导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使用信息库。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库应根据本办法完善操作细则和随机抽取程序与方法,对本办法未尽事宜进行约定,并作为建库单位负责信息库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负责处理信息库建立、使用过程中的异议、投诉等问题。

第二章  信息库管理

第四条  为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建库单位可按实际情况对建立的信息库进行分类。

第五条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建库单位申请加入信息库,且可加入多个类别,并按照对应类别范围承接工程。

第六条  建库单位在建立信息库时,可要求申请加入信息库的承包商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各类别相对应的企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固定办公地点、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

(四)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gcxy.cqwater.gov)”无处于评价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信息;

(五)在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近两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六)接受建库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

建库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入库条件进行调整,入库条件应当在信息库建库公告中明确。

第七条  拟加入信息库的承包商近两年和入库后均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因欠薪、逾期支付工程款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部门通报;

(二)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或其他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三)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施工中造成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严重破坏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中选后,除不可抗力外不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据邀约文件签订合同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政府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业务的;

(六)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gcxy.cqwater.gov.cn)”中累计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达3条以上的。

已加入信息库的承包商如发现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建库单位应及时将其清理出库,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清理出库的决定,应在7日内予以公开。

第八条  申请与入库按下列程序和办法进行:

(一)建库单位应至少在入库报名截止日期20日前,发布建立(更新)信息库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承包商入库的类别、资质条件、组织程序、评审标准等有关事项;

(二)根据建立信息库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入库报名截止日期前,由申请人自愿提交申请材料至建库单位;

(三)入库报名截止后,建库单位应及时组建评审小组,按建库公告载明的评审标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审查结束后,建库单位应将审查结果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期内若有异议,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建库单位提出异议,如核查后改变原审查结果的,应再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并由建库单位答复异议人;

(五)公示结束后,建库单位应通知审查合格承包商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承包商应与建库单位签订入库承诺书,建库单位应将已入库承包商信息进行公开。

第九条  建库单位可按以下原则动态更新信息库:

(一)承包商可在最近一次建立(更新)信息库公告载明的报名截止时间后,向建库单位提出补录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申请。

(二)建库单位可采取定期或定量约定方式进行入库资格补录审查。定期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入库单位资格审查;定量指不同类别入库申请承包商达一定数量后应组织一次入库单位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应与最近一次建立(更新)信息库公告载明的相关标准及程序保持一致,并遵循第八条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信息库使用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非必须招标水利项目需要合同发包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以向建库单位申请采用随机方式在信息库中抽取一家符合要求的企业作为中选承包商。

第十一条  采用随机方式在信息库中选择中选承包商的项目,应当发布随机抽取承包商邀约文件。

邀约文件应当载明拟选承包商资格条件、发包价款、合同文本、抽取方法及程序等内容,以及必要的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并符合该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随机抽取确定中选承包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编制随机抽取承包商邀约文件,向建库单位提出用库申请。

(二)用库申请经建库单位同意后,应当公开发布邀约文件,发布期限不少于5日。

(三)邀约文件发布期间,信息库成员符合邀约条件,自愿接受邀约文件约定及其载明的合同条件的,可按照邀约文件载明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报名。该报名视为对邀约文件的响应,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确认后不可撤销。

(四)邀约报名截止后,无信息库成员报名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自行决定终止邀约或重新邀约。报名承包商只有1家的,该报名承包商获取中选承包商资格。报名承包商有两家及以上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根据邀约文件载明的随机抽取程序和方法进行中选承包商的抽取,建库单位应监督抽取活动。

(五)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抽取次日,将报名情况及中选结果报经建库单位进行公开,并向中选承包商发出中选通知书。

(六)中选承包商应在中选结果公开后5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承包商随机抽取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邀约文件事先载明的其它公开场所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进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邀请报名承包商见证抽取过程,建库单位应监督抽取过程。

报名承包商不参加抽取见证的,不影响抽取结果的确定。

第四章  信息库监督

第十四条  建库单位应当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执行过程中的解释;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库管理制度,制定随机抽取程序、交易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应急预案等;

(三)确定一个固定的、向社会公开的媒介,用于发布建立(更新)信息库公告及审查结果公示、入库承包商信息、邀约文件、邀约的报名情况及中选结果等信息。

(四)建立和管理信息库,为信息库使用提供服务,公开信息库建立、管理、使用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五)每年组织开展信息库成员征集工作不少于2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入库管理。

(六)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服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七)监督用库邀约、抽取等活动,检查用库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

(八)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库交易信息,泄露应当保密的商业秘密;

(二)要求、授意、默许设置特定资格条件发出邀约;

(三)指使、纵容、默许入库承包商采取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参与交易;

(四)违法操作随机抽取活动;

(五)授意、默许背离邀约文件订立合同;

(六)授意、默许合同签订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

(七)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督促中选承包商依法履行合同、到位主要负责人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苗头、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查处。

第十七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入库承包商、中选承包商的信用信息管理,发现并查处各类不良行为,并按照《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对其进行动态信用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76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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