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号:綦江府办发〔2018〕75号    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8-11-05

 

 

 

 

綦江府办发〔201875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5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控和惩戒我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各种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促使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企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供应商。

第三条  区发改委负责对全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统一建库,集中管理,及时公开,实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共建共享。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城乡建委(区民防办)、区交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分局、区信访办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责领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采集、审核、认定、报送、更新和运用工作。

第四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为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行政执法文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以及违反书面协议的约定等,有关单位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将下列情形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通过陪标、围标、串标、买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的;

(三)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四)违法分包以及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件、虚假社保证明、虚假类似工程业绩,隐瞒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情况等行为的;

(六)投标人不遵守开标评标纪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标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舞弊,操纵中标结果的;

(八)招标代理机构不守诚信,违规操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

(九)经审计披露,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采取不合理手段,虚增工程造价性质严重的;

(十)在签订合同或者施工中,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无故停工或者拖延工期的;

(十一)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二)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三)勘察单位在用地勘测评估中结论严重失实,导致设计变更、施工措施变更、投资增加、出现安全隐患等情况的;

(十四)设计单位不按批准建设内容、标准、投资限额等进行设计,现场情况不清,无原则提高安全系数,导致投资超概或内容缺失、严重偏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

(十五)监理单位不按有关监理规范履行职责,脱岗离岗、随意签证等情节严重以及专业能力不足、职业操守缺失严重的;

(十六)咨询机构在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十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八)引发涉及的相关群体人员到区到市进京集访、非访和串联聚集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第五条  有关单位建立不良行为登记台账,将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不良行为记录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发改委,区发改委收到认定生效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推送。

第六条  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企业或供应商,有关部门根据其行为引起后果的轻重,确定不良信息记录公示的有效期限,一般12年,情节严重的35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长期列入(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自行细化),并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进行审查管理,直至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期满。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企业、供应商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自动解除。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供应商选定前,应当先查询是否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充分应用。

第九条  区发改委加强对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督促检查,对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而没有列入的或建设单位未充分考虑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予以通报;对因有关单位的原因未列入不良行为登记或建设单位未充分考虑公示期企业的资信和诚信又发生本办法所列不良行为的,移交区监察委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

 

附件: 綦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表

附件

 

綦江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时间:     

拟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类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等)

 

主要失信行为

 

认定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行政执法文书、仲裁机构裁决书、违反书面协议的约定等另附)

 

管理期限

       日起至       日止

备注

 

 


 

 

 

 

 

 

 

 

 

 

 

 

 

 

 

 

 

 

 

 

 

 

 

 

 

 

 

 

 

 

 

 

 

 

 

 

 

 

 

 

 

 

 

 

 

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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