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政策文号:綦江府办发〔2018〕79号    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18-11-09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綦江府办发〔201879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必须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市发改委印发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发改标〔2018724号),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对标对表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721号)中相关内容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不具备法定不招标情形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按以下程序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发包,由部门或项目分管区领导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不足400万元、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发包,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随机抽选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发包,由项目业主单位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方式发包,或在已建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中择优选择。

三、2018531日前,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已办理的,按照批复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执行。

 

附件: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9

 

 

 

 

 

 

 

 

 

 

 

 

附件1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61日起施行。


附件2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66日起施行。

 

 

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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