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市级特效农业专项资金和农业行业管理与服务项目政策
政策文号:〔〕年号    单位:    日期:2017-08-10

2017年市级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

有关项目和行业管理与服务项目政策

 

1.政策依据:渝农发〔201754渝农发〔201753号。

2.享受对象: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族农场、种养大户等。

3.补助标准:对按照渝农改办〔20161号要求参与股权化改革的新型经营主体,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农业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农民合作社不超过60万元,家庭农场不超过30万元;对未参与股权化改革的新型经营主体,其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农业企业不超过60万元,农民合作社不超过30万元,家庭农场不超过15万元。自筹资金,企业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50%

4.资金来源:市级财政资金。

5.执行时间:20174月。

6.办理程序:街镇收集汇总农业项目,报区农委和区财政局进行项目储备。区农委和区财政局根据市级项目申报要求,组织专家对储备项目进行评审,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后,下达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完成,经实施单位申请,街镇验收合格后,组织区级验收。区级验收合格,按程序划拨财政补助资金。

7.实放单位: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族农场或种养大户等。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区农委发展计划科023-8588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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