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政策文号:綦江府办发〔2017〕21号    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日期:2017-03-29

 

綦江府办发〔201721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重庆市招投标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8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和改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杜绝规避招标投标、围标串标、挂靠或出借资质投标,以及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一)落实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渝委办发〔201521号),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主动担当、落实责任,协同监管、形成合力。

(二)明晰监管职责。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区经信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切实做好招标文件审查、备案、信息公开、开标评标监督、投诉处理、合同备案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请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协助审查。对已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再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和备案,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对象实施监察和审计。

(三)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工程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从招标投标监管、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建设,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四)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专项检查。区发改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全区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和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工程发包管理

(一)严格执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本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不具备法定不招标情形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项目。

(二)加强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按以下程序发包: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发包,由部门或项目分管区领导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发包,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随机抽选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发包,可以由项目业主单位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方式发包,或在已建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中择优选择。

(三)完善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组建并监督使用。对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要充分运用企业诚信评价成果,完善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动态管理机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立即清除出库。对采取随机抽选承包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报名企业属已进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可免予资格审查;未进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须进行资格审查。

三、强化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管理

(一)严格招标方式变更审批。项目业主单位有法定依据变更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招标方式,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项目进行邀请招标。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程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强制推行使用国家法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相关工作,缩小编制招标文件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在审查和备案招标文件中,重点审核招标文件是否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

(三)科学确定评标方法。落实《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关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要求,对区内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全部试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减少围标串标,同时有效节约投资。如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候选人至少提供中标价与最高限价差额的低价风险担保,相关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对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报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四)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不强制要求投标人到场参加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前将相关资料送入评标室,由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定标,并自主完成表格编制、计算汇总、评标报告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代理机构人员不再全程进入评标室内进行辅助服务工作。

(五)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资料管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前将所有与开评标相关的资料包括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资料)、开评标视频资料等保管备查。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六)严格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签订合同并按规定执行合同备案制度,在合同中明确保障进度、保证质量安全、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措施。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

(七)深化信息公开。要按照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把信息公开贯穿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在招标前公开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评标、中标基本信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公开动态信息。对决定不公开招标的项目,要公开决定部门及理由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同一项目信息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同一项目在不同媒体上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须保持一致。

四、严管招标投标服务环节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对发现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依法查处,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同时分领域向市级主管部门通报。

(二)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决定通报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统一报市发改委实施动态管理,并将违法违规专家纳入“黑名单”。

(三)规范监管服务。负责招标投标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具有招标投标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监管活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备选承包商的抽取提供场所和服务。

五、完善招标投标惩戒制度

(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内积极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并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加招标投标和评标的因素,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在择优选择队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市场禁入等制度,完善各行业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失信认定的具体情形、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禁止以特定区域或者行业的业绩、奖项等作为信用评价的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监察、审计部门发现问题的单位纳入“黑名单”,对其进行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存在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依法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强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汇总,要集中到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统一公开,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使用村、社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农村公路等)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条款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施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9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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