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号:〔〕号    单位:    日期:2018-09-28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綦江人社〔2018201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18928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综合科)   2018929日印发

 

 

 

 

重庆市綦江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持续发展,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3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创业倍增带动就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经市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认定的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市场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统筹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充分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闲置厂房等资源,以多种形式建设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四条  根据服务对象、服务阶段的不同,基地(园区)分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除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外的所有初创型市场主体均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创型市场主体,孵化期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并会同区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开展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认定、年度评估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及要求

第六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导师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咨询、项目评估、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营销、品牌策划、产业链对接、上市辅导等创业培训、实训、孵化及指导服务;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商业性事务和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性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引入创业投资基金,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较全面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七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应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把握创业方针政策,善于学习和推广应用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对象的服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由创业孵化基地或工商管理等部门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八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的服务功能。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基本功能;

(二)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园区)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且合法运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1年以上。以“互联网+”、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以及区级主导产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或其他条件特别优秀的,经评审小组研究,可以放宽运营期限至6个月;

(三)稳定的经营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服务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并对服务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 8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原则上,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应不低于 350 平方米,园区类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并有明确的产权或租用合同,且租用的合同至少应有 5 年期限。年均入驻服务对象(含电子商务平台)达10户以上或入驻服务对象年营业总额达200万以上的孵化基地,可以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良好的社会效应。孵化基地的服务对象中,原则上70%应当是三年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且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应当在孵化基地内,年均服务对象不少于20户。其中,孵化基地年均在孵服务对象(含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对象不少于 10 户;年均孵化成功率原则上不低于 50%;创业带动就业比不低于 1:3;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内由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不少于总服务对象的50%,发展前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示范效应。

(六)专业的服务团队。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专兼职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

第九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每年 4-6 月向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直接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审核。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三)认定。经评审通过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区人力社保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命名认定。

(四)授牌。区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按类型分别授予相关标牌。

第十条  申报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綦江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

(二)运营单位资质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协议),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重庆市綦江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服务情况统计表》;

(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五)服务对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

(六)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基地(园区)管理

第十一条  健全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日常指导、管理和考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孵化基地(园区)应加强对服务对象营运情况的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基地(园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便及时采取帮扶措施,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十二条  完善日常管理。运营单位负责基地(园区)以下管理工作:

(一)健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

(二)加强对服务对象的创业服务和准入退出管理,指导和监督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

(三)推进实名制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采集并报送基地(园区)及其入驻企业相关信息。同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对接人力社保部门,确保各项信息畅通;

(四)建立专门台账,强化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实行年度评估。每年初,由区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基地(园区)上一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时,重点考察基地(园区)提供服务情况和在孵服务对象数量、存活率、吸纳就业、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等有关情况。年度评估结果按百分制计算,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作为划拨运营补助和是否取消命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实施动态管理。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命名。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二)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园区)的;

(三)被取消区级以上基地(园区)或其他创业载体命名资格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仍没有整改到位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效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

(七)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八)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及其运营单位发生应当取消命名情形或因其他原因自愿放弃命名的,应当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放弃命名,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评审后,予以取消命名。运营单位不主动申请取消命名的,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告取消命名。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由区级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孵化基地(园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二)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10万元、良好8万元、合格5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具体评估细则另行制定,在评估年度纳入市级以上评估的基地(园区)不再重复进行绩效评估;

(三)带动就业奖补: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连续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1 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孵化基地创业带动就业补助不超过5000/户;就业困难人员进入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户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四)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开展的创业能力测评、创业名师大讲堂、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融资对接、创业大赛等公共创业服务活动;参照就业创业补助经费中有关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定执行;

(五)能力提升培训。区级人力社保部门或财政部门可组织、推荐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主要管理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和质量,所需经费自筹;

(六)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当帮助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领金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所需经费由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区级基地(园区)或其他创业载体命名当年获得区级以上财政同类补贴资金的基地(园区)不再重复补贴资金,各项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专项审计。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大力推动小型微型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积极整合工业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资源优势,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做到突出重点、效率优先、有序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以来命名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綦江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綦江人社〔2017175号)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失效。

 

 

附件:1.重庆市綦江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

 2.重庆市綦江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企业情况汇总表

3.重庆市綦江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基本情况统计表

4.重庆市綦江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审批表

5.重庆市綦江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以奖代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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