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重新明确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
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綦发改价〔2018〕41号
区内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平衡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文件精神,现对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有关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对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用气在规定的指导价基础上,叠加降低配气价格,按月用气量实行阶梯价格结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日均用气量1-5万立方米的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10元/立方米;
(二)日均用气量5-10万立方米的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20元/立方米;
(三)日均用气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部分,配气价格降低0.30元/立方米。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价格,不得有擅自提价、搭车涨价或变相加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