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区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的通知
政策文号:    单位:    日期:2018-09-17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局

关于下达区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的通知

              綦商务发〔2017〕117

各相关企业:

为切实增强区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根据《关于下达区县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的通知》(渝商务〔2017〕569号)要求,綦江区储备区级成品粮400吨,现就做好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安排

按照市商务委下达给我区的区级成品粮储备计划,我局安排三家企业储备,重庆市粮食集团綦江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200吨,重庆新鑫购商贸有限公司150吨,綦江县吉昌粮油有限责任公司50吨,储备成品粮品种:大米。

    二、储备方式

    成品粮储备以活库存方式储存。成品粮储备的动用权属于区级人民政府。

    三、质量标准

成品粮储备原则上以中晚籼米为主,也可结合承储企业经营情况,适当存储其它稻米,质量标准为GB13542009三级以上。包装规格原则上为袋装25公斤、10公斤、5公斤;包装物符合GB/T17109-2008要求,卫生标准符合GB2715-2005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费用补贴。区级成品粮储备费用补贴参照市级成品粮储备费用600元/年·吨标准执行,由区财政承担。

(二)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规定享受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五、严格考核奖惩

区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由区商务局具体负责,各储存企业在2017年12月15日前全部储存到位,我局和区财政局将进行检查。每年按10.00元/吨的标准用于考核,各储存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台账,每月按时报送月报表,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局

                            2017年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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