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资助
政策文号:    单位:    日期:2018-09-17

渝外经贸发〔2016〕98号

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际服务贸易专项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精神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国际服务贸易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市外经贸委联系人:徐文静,联系电话:89019455

付丽琼,联系电话:67698603 

市财政局联系人:柘秋月,联系电话:67575321

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74

            

重庆市国际服务贸易专项

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国际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精神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服务贸易专项资金是支持我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分为企业项目资金和公共项目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企业项目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大学生并开展岗前培训

 对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及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4500元资金的培训经费支持。资助人数不超过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额/2万美元,且每家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 

对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三)支持企业申请国际认证

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50万元。(其中,制造业企业认证项目支持,按《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0〕492号、《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外经贸发〔2016〕97号)执行。

(四)鼓励在重庆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

在重庆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且上年离岸服务外包额超过300万美元,对该中心上年的场地租赁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国际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营

国际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营资助,按《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5〕87号)执行。

其中,服务贸易特色产业园支持办法参照此条执行。对于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入驻率7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园区建设补助,对于面积在1万平米以下、入驻率70%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园区建设补助。

(六)鼓励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对进入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系统并经商务部审核通过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给予服务外包企业工作经费资助。具体为: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工作经费资助;超过500万美元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七)鼓励技术出口

对企业在上一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对同一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本办法所称技术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第五条  公共项目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国际服务贸易产业研究;

(二)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品牌推广;

(三)国际服务贸易招商推介;

(四)参加国际服务贸易展会;

(五)举办国际服务贸易重大展会;

(六)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七)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其他项目。

公共项目主要采取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请企业(单位)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在重庆市注册成立,且经营场所在重庆市内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企业必须填报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大学生并开展岗前培训资助、国际认证资助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服务外包企业需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业务合同,且上一年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

2.服务外包企业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三)申请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租金补贴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或研发业务;

2.有固定的场所、科研和外包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3.服务外包企业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4.上年离岸服务外包额不低于300万美元;

5.配备专职管理、研发或外包业务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或外包活动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四)申请技术出口贴息资助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上一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二)具有为政府部门、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信用良好。

第四章 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企业(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向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定后,市财政局将企业资助资金拨付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再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拨付至企业(单位)。企业(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公共项目直接向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时间。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企业申报截止日为每年3月31日,区县主管部门转报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30日。

  第十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通知之日起执行,《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2〕447号)、《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服务外包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15〕61号)文同时废止(已批准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附件:1.国际服务贸易资助申请表

2.国际服务贸易资助申报材料

附件1

国际服务贸易资助申请表

(一式两份)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盖公章):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申请单位地址:               邮编: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填表日期:

附件2

国际服务贸易资助申报材料

(一式两份)

一、申报人才培训资助的企业提交材料

(一)《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发展情况,新录用人员情况,培训支出费用及申报金额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四) “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凭证复印件;

(五)《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手签)并加盖公章,如授权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原件;

(六)上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录用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2),同时报送电子版;

(七)上年度新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以及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企业为新录用人员在申报期间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工资表的复印件;

(八)培训行为真实存在的资料,如:培训方案、培训课程安排、培训签到表、培训课件、培训考核情况等;

(九)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人才培训资助的培训机构提交材料

(一)《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报告》,以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1),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手签)并加盖公章,如授权签署,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手签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上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录用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2),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上年度新培训人员身份证明,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培训结业证书,以及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六)培训机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1.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2.出具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复印件,以及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

3.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三、申请国际资质认证资助的企业提交材料

(一)《国际资质认证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情况,以及获得资质认证情况等;

(二)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五)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六) “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租金补贴的企业提交材料 

(一)《场地租赁补贴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离岸服务外包情况,场地情况介绍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上一年度离岸服务外包额超过300万美元的证明(服务外包合同和银行水单复印件);

(四)接包中心或研发中心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

(五)缴纳场地租赁费用的相关发票及相对应的银行出具

的支付凭证;

(六)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请离岸服务外包工作经费资助的企业提交材料

(一)《离岸服务外包工作经费资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离岸服务外包情况等;

(二)统计系统中离岸业务情况打印页;

(三)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四) “结汇转账贷方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技术出口贴息的企业提交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

(二)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附件2-3);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五)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六)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八)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七、申报公共项目的单位提交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相关合同;

(三)项目发生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2-1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             本单位申请表编号:NO.                                

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

培训

情况

培训机构

参加培训项目

培训时间

培训费用(元)

就业单位及性质

录用

人员

申明

本人郑重申明:1.提供的所有材料、单据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2.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一致;3.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相关法律责任。

被录用人员(签字):

外包企业或培训机构的意见

经核对,申请填写的培训情况属实,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承诺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有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或培训机构法人(签字并盖公章)

说明:1.申请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打√选择服务外包企业或培训机构。

2.就业单位性质包括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

附件2-2

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录用人员情况汇总表

编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序号

人员名称

身份证号码

培训机构(录用单位)

性别

学历

毕业院校

专业

劳动合同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联系方式
(手机)

培训发生的费用

附件2-3

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

序号

技术出口合同号

技术出口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美元)

实际出口额(美元)

备注

 

 

 

 

 

 

 

 

 

 

 

 

 

 

 

 

 

 

 

 

 

 

 

合计

 

 

 

 

 

 重庆市外经贸委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印发


2016年前政策(现已作废):渝外经贸发[2015]6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服务外包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无电子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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