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和出口信保资助
政策文号:    单位:    日期:2018-09-17

补助标准(渝外经贸发〔2013110号):

一、担保费资助标准
    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给予资助,且每户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信保费资助标准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40%给予资助。
(二)“渝新欧”班列进口货物预付款保险,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它进口预付款保险按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海外投资保险,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含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信用保险、对外承包工程保险、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外派劳务保险,其保险费最高给予全额资助。
(六)每户企业每年出口信用保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采用统保方式的企业不受此条限制)。
(七)外币对人民币的折算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中间价计算。
三、小微企业资助标准
    对上年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一、二(一)条款相应资助标准在原基础上上浮10% 

渝外经贸发〔201693

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重庆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出口信保资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重庆外经贸企业走出去,规避出口风险,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提高资金绩效,现对《重庆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出口信保资助暂行办法》(渝外经贸发〔201311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一)增加外派劳务保险(重庆注册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所派出劳务人员投保的因劳务所在国发生政治风险、巨灾以及境外雇主违约等所造成损失的保险)。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增加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

二、资助标准

(一)渝新欧班列进口货物预付款保险,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它进口预付款保险资助标准不变。

(二)海外投资保险,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含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信用保险、对外承包工程保险、融资租赁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外派劳务保险,其保险费最高给予全额资助。

三、外派劳务保险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申请外派劳务保险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原办法规定的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应提供的材料;

2.提供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为其所派出劳务人员投保的合同。

(二)外派劳务保险由承保公司组织受保企业申报,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审定后,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四、本补充通知自201611日开始执行

凡原办法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市外经贸委联系人:孙卓琳,联系电话:67698603;市财政局联系人:柘秋月,联系电话:67575321

     重庆市外经贸委                 重庆市财政局

201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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