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
政策文号:    单位:    日期:2018-09-17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文件

                                                綦江委发〔201414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

2014128日)

市场主体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只有市场主体充分发育发展,才能保持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后劲。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培育和扶持市场主体,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推动我区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发展成效初显,但也存在着创业成本偏高、准入限制较多、市场主体结构还需优化、诚信公平市场环境有待完善、民营经济占比还不很高等突出问题。为加快培育各类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四区一城”发展目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服务作用,按照“放开、减负、解难、引导”的要求,大力支持鼓励创业发展,推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打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营造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民间创业热情,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16年底,市场主体总量和实力争取进入全市城市发展新区前列。

——总量规模。市场主体总量年均增长16%以上,力争到2016年底,总数达到45000户以上。其中私营企业6700户,年均增长25%以上;微型企业5500户,年均增长18%以上;个体工商户33000户,年均增长13%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450户,年均增长9%以上;外资企业40户,年均增长18%以上。

——质量结构。企业整体实力和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到2016年底,万人拥有企业户数达到120户以上,企业户均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第三产业市场主体占比达到70%,民营经济在GDP中占比达到65%以上。限上商贸企业达到160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220户,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达到20万人,培育营业收入10亿级民营企业4家,30亿级民营企业1家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

1.全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1)在全区范围内执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行业外,取消实缴资本、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除市政府确定的47项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外,其余92项前置许可调整为后置许可,实行“先照后证”制度;(2)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允许其办理备案手续。市场主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即可予以登记。市场主体以产业园区(楼宇产业园)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对利用住宅从事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小微企业,工商登记免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废止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4)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推进网上登记服务,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管理。创新登记服务方式,在未设立工商所的街镇利用赶场天设立工商登记流动服务站,为申请人就近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推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的“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多证联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登记审批流程,一次性办结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2.努力加大财税扶持力度。(1)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市级五类(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和区级五类(文化旅游业、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生产性服务业、批发商贸业、健康养老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创业补助,以及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和贷款贴息等补贴。此外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还可享受代帐、会展、信用保险、电子商务运营、水电气、技术设备购置等多项补助政策;(2)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微型企业和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3)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总部经济、鼓励投资、养老产业、商标发展战略、专利资助、农业产业化、家庭农场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对市场主体的财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4)努力增加安排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并改革投放方式,建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

3.着力解决企业融资困难。(1)全面落实市政府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加大对微型企业的融资扶持,加大贷款担保扶持,健全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2)做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基金。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增信基金和直接融资债务发展基金,以政府增信手段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不足问题,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助保贷、集优债等方式融资。(3)优化金融组织体系。形成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地方法人银行共同发展的银行机构体系。大力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引导民间资本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广泛吸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我区民营企业。(4)加强区域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全区性的多层次、多功能的民营企业担保体系。增加区内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提升担保能力。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推进三农保险,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5)加强引导,鼓励银行优化信贷结构。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制,积极支持银行开发创新性金融产品和适应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继续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6)建立金融服务平台。完善金融办金融服务网站,建立健全金融信息交流机制,为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顺畅对接提供便利。

4.切实加大创业培训和相关培训。(1)以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为重点,以创业策划、市场营销、金融知识、经营管理等为内容,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免费组织创业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活动,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2)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上岗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和招用本区特殊人群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助和岗前培训补贴,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3)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相关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并大力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以企业融资、市场营销、品牌建设、战略规划、企业维权等为主要内容,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方式,对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进行针对性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5.加强创业平台建设。(1)完善创业平台扶持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楼宇产业园建设。市、区两级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对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楼宇维护、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2)加快创业基地和孵化园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场地、厂房改造建设创业大厦、创业基地。创业基地和孵化园建设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享受市、区级出台的财税支持政策;(3)推进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致富。对认定为市级微型企业特色村的给予奖励;(4)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建设全区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

6.定期汇编公开各类优惠扶持政策。每年定期整合汇编市、区两级关于培育市场主体发展民营经济的各类优惠扶持政策,明确政策的具体内容、申报条件、扶持标准、责任单位、申请程序、办结时限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四转”工作,推动民营经济转型升级。

7.规范无照经营转有照经营。对以营利为目的、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要全面进行清理规范,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打击力度,责令其限期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重点清理规范食品加工销售、餐饮服务、设备租赁、装饰装修、大型卖场超市租赁柜台和校园周边、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等行业和区域。

8.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1)在不改变基本经营条件的情况下,各审批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转企业”证明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直接将原有的许可审批进行变更登记;(2)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允许“个转企”企业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3)对“个转企”后经营规模无明显变化的保持其个体经营时的税负水平,对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3年内新增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4)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的,除不享受创业补贴和创业扶持贷款以外,享受包括税收扶持、补贴和商业贷款贴息等其他扶持政策。

9.支持限下商贸企业转型升级为限上企业。对限下转限上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商贸企业给予特殊政策:(1)税收补助。个体注销后注册为企业并纳入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名录库的,自纳入名录库次年起算,第13年所纳税收(含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均同)增量区级留成部分100%、第45年所纳税收增量区级留成部分50%补助给企业;(2)新增企业奖励。对新申报审定并纳入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名录库的企业,区财政自该企业纳入名录库次年起算,三年内每年奖励企业2万元。

10.支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成长型企业培育机制,在发展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升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户的奖励,升规后连续3年总产值增幅超过15%的,升规3年后给予3万元/户的奖励。

11.扶持优势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实施民营企业成长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一批优势民营企业,将有发展潜力和扩张欲望的民营企业纳入成长计划,完善区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整合各类资源,给予重点支持,帮助他们超常规发展,培育核心竞争力强、主导产品优势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共同发展,激励更多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认真落实扩大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相关政策,在公共设施、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等方面,完善政府控制性项目集中、统一的信息发布和项目招投标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对称和操作透明度,切实消除针对民间投资的隐性障碍,拓展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

(三)切实简政放权,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12.优化行政审批许可。(1)清理全区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及条件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建立行政审批清单,对社会进行公开,凡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实施,各部门不得另设审批许可事项,不得提高准入门槛;(2)除国务院明确的27类行业外,主管部门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实施行政审批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确有准入条件的,应区分大型、中小型、微型企业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准入标准;(3)不得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不合理限制,不得限制审批的数量和固定审批时间,不得将工商年检作为行政审批、证照审验、资质认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

13.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要建立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对社会进行公开,凡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收费。各部门不得在实施审批中搭车收费,不得设置门槛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或咨询。

14.改进行政审批服务。要强化效能建设,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要整合部门内部审批职能,将能够集中办理的审批职能调整到一个科室,并整建制进入区、街镇政务服务中心,确保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两集中、两到位”。

(四)强化信用约束,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

15.全面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机制,研究出台《重庆市綦江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强化部门协作,落实信用约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企业诚信建设、管理中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对守信企业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企业在经营发展、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处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

16.全面实施企业信用公示制度。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经营异常企业和严重违法企业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开发建设“诚信綦江”网站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补贴等情况在网上公开,对社会公众提供网上查询;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内容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来监督企业,促进企业诚信自律。通过“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方式,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17.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责任体系。相关部门要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相关部门要树立协作化监管理念,从单一部门监管执法向跨部门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18.营造平等宽松的发展环境。要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和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平台,对相同行业、同等规模的市场主体,不论是个体还是企业,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在税费承担、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坚持一视同仁,公平承担责任和义务,让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发展。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帮助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依法开展对企业的监管,不得随意增加企业负担,努力为企业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要寓监管于服务中,在监管中体现服务,通过上门服务、指导帮助,向企业送法律、送政策、送信息,帮助企业不断提高公平竞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维护员工权益等方面诚信守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有效提升企业形象。

(五)完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19.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政策落实。(1)建立市场主体培育和民营经济发展定期研究制度。区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瓶颈问题。(2)建立民营企业政企沟通协调机制。由工商联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政企沟通协调会,按工业、建筑及房地产业、商贸流通及服务业(旅游)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四个板块分别召集,倾听民营企业的呼声,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问题。(3)建立“双向评价”制度。建立民营企业评价政府部门制度,健全以服务市场主体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和效能问责机制;突出市场主体的知情权、话语权、评价权,实施量化考评。同时,建立政府部门评价民营企业制度,考评结果作为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评优评先的重要考量。(4)完善督查考核。各部门、各街镇要主动对接参与市场主体的培育发展,有针对性开展工作,每半年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报区督查室,由区督查室定期发布督查通报。同时,把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纳入对相关区级部门和街镇目标绩效考核。(5)强化责任追究。区监察局要强化对企业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尤其是要对没有按优惠政策汇编的相关内容兑现政策、没有按照行政审批清单和收费项目清单相关要求执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责。

20.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创业在綦江”、“民营经济发展在綦江”等媒体系列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各类媒体,集中宣传培育市场主体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宣传创业兴业典型经验,指导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用足、用好、用活各类政策。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人人了解和熟悉创业发展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业、鼓励创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附件:1.重庆市级微型企业鼓励行业

2.綦江区级微型企业鼓励发展行业

3.国务院明确需实缴注册资本的27类行业

               

                            

附件1

重庆市级微型企业鼓励行业

1.科技创新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以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

2.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网络零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自建网上商城开展网络零售经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商店,从事实物或非实物交易(同时开展实体店交易的,交易额应占全部交易额70%以上);为网商和传统企业提供网店装修、网络整体营销等第三方运营服务,以及从事电子商务相关装备和软件开发的微型企业。 

3.节能环保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现代生产型和现代服务类微型企业。

4.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创意设计、广播电视、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文艺创作、广告服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艺术表演、文化经纪、文化会展、文化旅游、文化产品、艺术品和工艺美术、知识产权等生产和服务的微型企业。

5.特色效益农业类微型企业。是指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带动农民增收为目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优化配置生产要素,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农产品及饲料加工和运销、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现代服务类的微型企业。

附件2

綦江区级微型企业鼓励发展行业

1.文化旅游业类微型企业。是指以旅游的形式,提供文化旅游、自然旅游、生态旅游、步行、登山、骑马、探险、运动、打猎、钓鱼、民俗旅游等活动的微型企业,包括研究型旅游、艺术表演、参观历史遗迹、研究自然、民俗文化、旅游商品、乡村旅游、户外运动策划、节日和其他文化事件旅行等活动。

2.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以农业生产的动植物产品及其物料进行加工和销售的微型企业,包括食品加工、体验式食品加工及为其搭建经营平台的相关行业。

3.生产性服务业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金融保险服务、现代物流服务、信息服务、研发服务、产品设计、工程技术服务、工业装备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广告服务、管理咨询服务、仓储运输服务、营销服务、市场调查、人力资源配置、会展、工业房地产、教育培训服务等为生产、商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微型企业。

4.批发商贸业类微型企业:是指从事面向大批量购买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

5.健康养老业类微型企业。是指结合阳光、气候、生态等自然资源,以养生和保健为特点从事养老服务的微型企业,不含养老地产业。

附件3

国务院明确需实缴注册资本的27类行业

27类行业分别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发: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局,

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綦市管单位。

送: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办公室               2014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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