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府发〔2015〕40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优势工业企业注册销售公司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商贸经济发展是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5〕29号)精神,为进一步培育发展商贸企业,做大地区经济总量,现就鼓励我区优势工业企业注册销售公司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打造渝南黔北商贸物流中心的目标要求,通过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工业企业在商贸物流工作中的优势,发展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带动效益好的商贸骨干企业,推动优势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带动地区商贸经济加快发展。
二、适用范围
区内年工业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优势工业企业通过注册独立法人销售公司销售其工业企业产品,其销售公司符合以下条件后可纳入支持范围。
(一)相关指标符合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认定标准,且纳入国家统计局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联网直报范围。
(二)销售公司合法经营,管理规范,财务报表、统计台账健全。
(三)销售公司能按期报送有关报表,报表符合相关要求。
三、鼓励政策
(一)由区经信委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工业技改扶持资金进行专项扶持。
(二)由区商务局对符合条件的销售公司通过商业发展资金进行专项扶持。
(三)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支持帮助工业企业注册的销售公司规范管理,减轻企业管理成本和税收负担。
(四)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在金融担保、融资贷款以及工业、商贸产业扶持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区政府建立由分管商贸副区长召集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工作推进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食品园管委会,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宣传,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优势工业企业注册销售公司;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综合协调,限上商贸企业申报及有关政策资金的兑付;区财政局安排相关财政预算资金;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做好行政管理服务,帮助支持企业发展。
(二)细化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属地的园区管委会或街镇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或街镇汇总后向区商务局申报;经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委共同认定后,纳入支持奖励范围。对纳入支持范围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三)完善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统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共同抓好相关政策落实。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为3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