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文号:    单位:    日期:2018-09-17

 

 

 

 

綦江府办发〔201746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服务业发展

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

 

重庆市綦江区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7号),结合綦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綦江工商注册、纳税,并经申报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对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前三年内按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年主营业务收入已达到规模(限额)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非法人企业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鼓励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成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统一收银、统一管理;鼓励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批发零售业异地企业分公司注册独立法人销售公司。

(一)对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成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按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6万元、第三年6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批发零售业异地企业分公司注册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按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6万元、第三年6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升限入统后,规模分别达到入统标准的5倍、10倍后,且当年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速高于在统限上企业平均增速的,分别按照3万元、5万元给予奖励。

第八条  已纳入我区规模(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优先享受商贸会展、活动促销、评级创优、技能培训、资格认定、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行政管理、用工、用地、用电、用气、用水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第三章  政策兑现

 

第九条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升规奖励兑现由区发改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升限奖励兑现由区商务局牵头。

第十条  兑现程序

(一)申请。符合奖励扶持政策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向其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区发改委汇总。符合奖励扶持政策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区发改委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后,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行业申请企业进行集中评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区商务局汇总后,组织相关部门评审。

(三)兑现。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将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最终审定结果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具体实施细则由牵头单位制定,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等行为,并按规定、按时按质报送有关报表。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则取消其享受本办法所列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同时追回企业已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綦江区现有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符合多种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办理。招商引资入驻企业另有协议约定的,按招商引资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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