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政策文号:綦发改价〔2018〕32号    单位:区发改委    日期:2018-08-22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綦发改价〔201832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13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135号)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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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价〔2018135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0508元。同步下调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每千瓦时0.0508元。

本次电价调整执行范围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步执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二、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归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分两部制和单一制。

大工业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两部制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单一制电价。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可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具体由用户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变更周期不少于三个月,每年变更不超过两次。

三、因电力行业增值税率由17%调整为16%,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相应下调三峡电站、二滩水电站送重庆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分;相应下调锦官电源组送重庆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分;相应下调重庆市境内原增值税率17%的水电机组(除万州地方电网调度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分。

四、上述电价政策自201871日起执行。

五、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政策宣传,各转供电主体应将降价政策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确保降价政策执行到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附件:1.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3. 20172019年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表

 

重庆市物价局

2018822


附件1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 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  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    需量

变压器

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其中: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2400度(含)以内

0.5200

0.5100

 

 

 

 

 

     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2401-4800度(含)

0.5700

0.5600

 

 

 

 

 

     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4801度(含)以上

0.8200

0.8100

 

 

 

 

 

     居民合表用户

0.5400

0.5300

0.5300

0.5300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

0.7132

0.6932

0.6732

0.6582

 

 

 

两部制

 

0.6057

0.5807

0.5657

0.5557

36

24

三、农业生产用电

0.5680

0.5530

0.5380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3342

0.3192

0.3042

 

 

 

 

: 1.上表所列价格,重庆市电力公司(包括母公司和控股公司)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9375分钱;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2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抗灾救灾用电和氮、磷、钾、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39375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执行。

3.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

 

 

 

 

附件2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县 级 趸 售

县 级 以 下 趸 售

1-10千伏

35-110千伏 以下

110千伏    及以上

1-10千伏

35-110千伏 以下

110千伏    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3340

0.3340

0.3340

0.3740

0.3740

0.3740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4413

0.4313

0.4263

0.4713

0.4613

0.4563

三、农业生产用电

0.4278

0.4178

0.4128

0.4478

0.4378

0.4328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142

0.2092

0.2067

0.2142

0.2092

0.2067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9375分钱,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39375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执行。县级以下趸售电价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2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3.重庆市电力公司对其控股供电公司趸售电量不适用此表。

 

附件3

2017-2019年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表

(自20187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最大容量(元/千伏安·月)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

0.3137

0.2937

0.2737

0.2587

 

 

 

两部制

 

0.1859

0.1632

0.1459

0.1309

36

24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7—2019年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6.94%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6.94%带来的风险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承担,低于6.94%的收益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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