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綦发改价〔2018〕17号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6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60号)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9日
附件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价〔2018〕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重庆涪陵聚龙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售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0111元。同步下调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每千瓦时0.0111元。
电价调整详见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表1)、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表2)。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范围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步执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二、临时性降低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
临时性降低重庆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0111元。详见2017—2019年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表(附表3)。
三、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四、执行时间
上述电价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电网企业应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17﹞16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18﹞56号)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同时全面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和暂免征收自发自用电量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
六、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赁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对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于2018年5月底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市物价局。
七、有关工作要求
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附件:1.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3. 2017-2019年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表
附件1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
电 度 电 价 |
基本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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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110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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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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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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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2400度(含)以内 |
0.5200 |
0.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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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2401度-4800度(含) |
0.5700 |
0.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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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4801度(含)以上 |
0.8200 |
0.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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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合表用户 |
0.5400 |
0.5300 |
0.5300 |
0.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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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0.7814 |
0.7614 |
0.7414 |
0.7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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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工业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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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7 |
0.5807 |
0.5657 |
0.5557 |
36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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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生产用电 |
0.5680 |
0.5530 |
0.5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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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3342 |
0.3192 |
0.3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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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上表所列价格,重庆市电力公司(包括母公司和控股公司)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5分钱;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2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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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表所列价格,抗灾救灾用电和氮、磷、钾、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525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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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
县 级 趸 售 |
县 级 以 下 趸 售 |
|||||
1-10千伏 |
35-110千伏 以下 |
110千伏 及以上 |
1-10千伏 |
35-110千伏 以下 |
110千伏 及以上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3340 |
0.3340 |
0.3340 |
0.3740 |
0.3740 |
0.3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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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0.5095 |
0.4995 |
0.4945 |
0.5395 |
0.5295 |
0.5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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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生产用电 |
0.4278 |
0.4178 |
0.4128 |
0.4478 |
0.4378 |
0.4328 |
|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2142 |
0.2092 |
0.2067 |
0.2142 |
0.2092 |
0.2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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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5分钱,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525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执行。县级以下趸售电价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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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2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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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市电力公司对其控股供电公司趸售电量不适用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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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7-2019年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
最大容量(元/千伏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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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0.3819 |
0.3619 |
0.3419 |
0.3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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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工业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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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59 |
0.1632 |
0.1459 |
0.1309 |
36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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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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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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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2019年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6.94%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6.94%带来的风险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承担,低于6.94%的收益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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