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綦江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的通知
綦发改价〔2018〕25号
区内各供水企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同城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22号)精神,结合我委对区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结果,现将我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后,执行统一的二次供水运营服务收费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在一次供水收费基础上,按0.75元/立方米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营服务费。现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未改造移交前,仍按原管理方式收费。
二、上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后首次抄表起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