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綦发改价〔2018〕21号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綦南供电分公司: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8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83号)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价〔2018〕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售电企业: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等腾出的电价空间,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0174元。同步下调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每千瓦时0.0174元(见附表1、附表2)。
本次电价调整执行范围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步执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二、降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输配电价每千瓦时0.0174元(见附表3)。
三、上述电价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附件:1.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2.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3. 2017—2019年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表
重庆市物价局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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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
电 度 电 价 |
基本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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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110千伏以下 |
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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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千瓦·月) |
(元/千伏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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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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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2400度(含)以内 |
0.5200 |
0.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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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2401度-4800度(含) |
0.5700 |
0.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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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4801度(含)以上 |
0.8200 |
0.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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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合表用户 |
0.5400 |
0.5300 |
0.5300 |
0.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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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0.7640 |
0.7440 |
0.7240 |
0.7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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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工业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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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7 |
0.5807 |
0.5657 |
0.5557 |
36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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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业生产用电 |
0.5680 |
0.5530 |
0.5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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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3342 |
0.3192 |
0.3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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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上表所列价格,重庆市电力公司(包括母公司和控股公司)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5分钱;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2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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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表所列价格,抗灾救灾用电和氮、磷、钾、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525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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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
县 级 趸 售 |
县 级 以 下 趸 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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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35-110千伏 以下 |
110千伏 及以上 |
1-10千伏 |
35-110千伏 以下 |
110千伏 及以上 |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3340 |
0.3340 |
0.3340 |
0.3740 |
0.3740 |
0.3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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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0.4921 |
0.4821 |
0.4771 |
0.5221 |
0.5121 |
0.5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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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业生产用电 |
0.4278 |
0.4178 |
0.4128 |
0.4478 |
0.4378 |
0.4328 |
|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2142 |
0.2092 |
0.2067 |
0.2142 |
0.2092 |
0.2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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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5分钱,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525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执行。县级以下趸售电价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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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25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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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市电力公司对其控股供电公司趸售电量不适用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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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7-2019年重庆市电网输配电价表
(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
最大容量(元/千伏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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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0.3645 |
0.3445 |
0.3245 |
0.3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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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工业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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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59 |
0.1632 |
0.1459 |
0.1309 |
36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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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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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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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2019年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6.94%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6.94%带来的风险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承担,低于6.94%的收益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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