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发放政策
政策文号:〔〕年号    单位:    日期:2017-08-28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

发放政策

 

 

1. 政策依据:渝府发【2007】136号 綦江府办发【2017】65号

2. 享受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非农业户口,且在本辖区实际居住1年以上;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在本区城镇区域内实际居住。

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可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

3. 补助标准:保障对象家庭属无房户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住房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租金补贴标准×13㎡×保障人口数。

保障对象家庭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标准的,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13平方米的差额计发住房租金补贴。计算方式为:租金补贴标准×(1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

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租金补贴按标准全额计发(保障面积10元/月/平方米);保障对象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补贴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的75%计发(保障面积8元/月/平方米)。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5.执行时间:2010年1月

6.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镇(街道)初审→区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复审→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发放资金

7.实施单位: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保障政策科   85890135   85890056  858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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