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水利扶贫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文号:    单位:    日期:2018-09-17

 

 

 

重庆市綦江区水务局文件
 

 

 

 


綦水〔201868

 

 


重庆市綦江区水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水利扶贫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镇水务服务管理站,局属各科室、站、所、中心: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扶贫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重庆市綦江区水务局

2018411

重庆市綦江区水利扶贫项目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綦江区2018年深化巩固脱贫成果工作要点》的通知(綦扶组〔20182号),下达大力推进水利扶贫的建设任务,为规范水利扶贫项目建设管理,保障水利扶贫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效益发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和《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綦江府发〔201743号),结合水利扶贫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重庆市綦江区水利扶贫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中央资金、市级资金、地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区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的新建、续建、改扩建、维修、整治等水利扶贫项目。

第三条  水利扶贫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效益最大发挥原则;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结算必审原则;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投资评审制、质量安全负责制、开工备案制、竣工验收制和后评价制原则。

第四条  水利扶贫项目建设实行街镇负总责的管理办法,区水务局负责技术指导、进度督促、完成情况抽查和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划拨街镇项目资金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水利扶贫项目由街镇根据贫困村水利的具体情况,根据存在的问题、建设内容、估计投资、效益和紧急程度,申报水利扶贫项目。

第六条  水利扶贫项目业主由街镇组建或相邻街镇共同组建,负责水利扶贫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项目业主根据项目规模和项目特点开展: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等。项目业主各阶段前期工作根据工程规模、性质、资金等不同,选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

第八条  根据工程前期管理工作有关规定,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的,编制初步设计,由区水务局审批方案,区发改委审批概算;项目总投资在40万及以上至100万以下的编制实施方案,由项目业主申报,区水务局审批;项目总投资在40万以下由项目业主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项目所在街镇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在投资限额和规范标准范围内设计施工图,经专家审查,并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编制预算,报区财政局评审后确定工程最高限价。对工程规模小、投资小,未能达到区财政预算评审中心送审要求的项目,项目业主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预算审核报告。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委托相应资质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第十一条  水利扶贫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不具备法定不招标情行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五)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项目;

(六)使用村、社集体资金的项目,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参照执行。

上级对招投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水利扶贫项目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按以下程序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以上的项目发包,由部门或项目分管区领导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发包,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随机抽选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发包,可以由街镇党委会或行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方式发包,或在已建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中择优选择。

上级对招投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公开招标项目由区水务局按有关要求对项目招标投标基本信息、评标中标基本信息、建设动态信息等进行公开;未招标项目有关信息,项目业主要在街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业主要将公开的情况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全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技术特别复杂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由区水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扶贫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投资计划已下达、项目业主已组建、方案已编制完成并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按规定组建了参建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已审准、征地满足工程进度需要、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项目业主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水利扶贫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一)项目业主职责

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及时处理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设备供应等单位)关系,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二)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对工程勘测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满足规范要求。在工程验收时应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提出设计方面的评价意见。

(三)监理单位职责  

通过招标或其它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对工程建设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实施控制、监督。

(四)施工单位职责

项目业主依法依规确定施工单位,同时应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如期完成。

(五)合同管理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各方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合同必须使用招标文件载明的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保障进度、保证质量安全、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措施,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随机抽选形成的合同,其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约等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文件、随机抽选公告内容一致,不得与合同相对人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随机抽选公告、随机抽选报名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

2.合同签订前按中标价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从中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缴纳入业主指定账户(电汇或转账)。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选承包商候选人按中标价的2%在合同签订前从中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缴纳入区水务局指定账户(电汇或转账),竣工验收合格且结清本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给农民工的费用后一次性返还,不计利息。

4.农民工工资专户:按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原则,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月进度款中,至少拨付监理和发包人审定当月完成工程价款的25%到农民工工资专户,实行农民工工资实名制,施工单位需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5.低价风险担保:如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要求中标候选人至少提供中标价与最高限价差额的低价风险担保。具体金额和缴纳时间按招标文件约定。

(六)工程质量监督

1.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

2.水利扶贫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街镇水务服务管理站负责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和项目业主组成人员不能相同)。

3.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落实岗位职责,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4.建设项目业主必须自觉接受水务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到水利行业建设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其他事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綦水〔2015175号)执行。

(七)安全监管 

1.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2.项目业主在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合同中,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将其列入招标投标竞争项目。

3.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用电专项方案和深基坑、高边坡、重大风险源专项方案等,经审批后报区水务局安全科备案。

4.其他事项参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规定执行。

(八)设计变更管理

1.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1)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征地移民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2)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资金不突破初步设计审批的单项投资概算前提下,在工程分期规模、机电设备配置、施工组织、安全设施、征地移民分期、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变更。

2.设计变更的审批流程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綦江府发201743)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业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施工图进行施工,未经技术审查和投资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不得支付变更部分工程款,不得进行项目验收。

(九)工程验收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组织验收,本《管理办法》重点介绍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1.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由项目法人(业主)主持,按上述《验收规程》组建验收工作组。

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完工验收: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鉴定书。为简化程序,项目施工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填写《重庆市綦江区水利扶贫项目完工验收卡》,见附件。

2.竣工验收

1)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主持,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上述《验收规程》组建

2)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②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③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④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⑤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⑥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⑦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⑧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十)工程移交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确需调整概算的,按程序报相关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

第十九条  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水务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审计费等,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水利扶贫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水利扶贫项目工程结算未经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5%。结算审计后,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后经项目业主现场核查后再行拨付。

(一)资金申请及拨付

项目用款时各街镇须先向水务局提出资金申请,待资金申请由财政局批准后将款项划拨至项目业主。具体资料:财政拔款申请单、合同复印件(主要页)(第一次申请时)、监理支付令(或验收卡)、发票复印件(区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綦江区国税的该项目增值税预缴证明复印件)。

(二)街镇资金支付的相关要求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及审批程序进行支付,并在支付时附以下资料。

1. 项目设计费、监理费和审计费的支付:采取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完毕后一次性付款的方式,付款时需附合同、发票。

2.工程款的支付

1)第一次付款

附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合同、监理支付资料、发票(区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綦江区国税的该项目增值税预缴证明复印件)。

2)中间付款

附监理支付资料、发票。

3)完工审计付款

附监理完工证书、发票、施工结算审计报告或决定书、完工验收卡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审计

第二十二条  水利扶贫项目实行必审制度。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决算,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具体实施方式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项目业主自行负责审计。送审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文书抄送区审计局和区水务局。

(二)区审计局备案。送审金额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项目业主选择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并报经主管部门和审计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审计,审计结果文书由中介机构出具,但出具前须报区审计局履行备案程序。

(三)区审计局直接审计或牵头组织中介机构审计。送审金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由区审计局直接审计或牵头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后,项目业主应在1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决算编报应做到及时准确、内容完整。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计、后审批”的办法。

项目业主收到区财政局批复的财务决算后,应在1个月内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在接收资产后的1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资产接收单位应在完善产权手续后的当月转增资产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单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年度水利扶贫项目完工后,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将依据绩效目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资金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序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整改机制。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项目业主要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七章      

第二     十八条  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市、区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自2018415起施行,试行一年。

 

 

 

 

 

 

 

 

 

 

 

 

 

 

 


重庆市綦江区水务局办公室                20184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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