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文号:渝府发〔2006〕97号    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日期:2006-06-30
发放标准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发放对象
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市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搬迁安置人口。在扶持期内,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2006年6月30日前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纳入扶持范围。
领取方式
通过银行直接发放
申请条件及流程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竣工的水库,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结合淹没调查和搬迁安置实际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补偿手续、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并考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据实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据实核定。

2.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农村移民人口,按现状人口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照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3.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每年核实一次,核定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经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纳入后期扶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6〕97号)

 

 

建国以来,为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兴建了一批大中型水库。经国家核定,截至2006年6月30日,我市68座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为40.53万人(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三峡水库农村移民35.04万人(人数还需国家进一步核定)。以三峡工程为代表的库区移民,“舍小家、顾大家”,为全国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由于自然地理条件限制,我市大中型水库60%左右的农村移民人均耕地不足0.8亩,其中约16%的移民人均耕地不足0.3亩,大多数水库农村移民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尚未解决温饱问题。据初步统计,2005年我市水库移民人均纯收入仅1656元,为全市平均水平的59%,水库移民年人均纯收入在944元以下的贫困人口占水库移民总数的58%(其中人均纯收入在683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占水库移民总数的23%)。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落后,普遍存在行路难、用电难、饮水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新时期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大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力度,加快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解决移民长远生计问题,使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三峡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农村移民,中央、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市)水库农村移民。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区县(自治县、市)组织实施、分级负责。

——坚持统一政策,实事求是,移民受益。

(三)工作目标

着力解决农村移民贫困问题,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努力增加移民收入,不断提高移民生活水平。到2010年,全面解决水库农村移民温饱问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耕地灌溉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基本解决饮水安全问题,户通电率达到100%,村村通公路,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推进实用技能培训,农村移民富余劳动力基本转移就业,建立和完善村级医疗点,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水土流失治理力度,解决生态环境脆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全面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滞后、生态环境脆弱的问题,切实做好开发性移民工作,使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二、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措施和方法

(一)扶持范围及对象

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市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搬迁安置人口。在扶持期内,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2006年6月30日前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一次核定,不再调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纳入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和期限

1.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安置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详见附件1)

(四)后期扶持方式(详见附件2)

(五)编制规划

1.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在国务院批准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后,以村为单元、以县为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2006年10月15日前完成并报市政府审批。在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明确资金发放到个人和实施项目扶持的具体办法。

2.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在国家印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大纲后,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以村为单元、以县为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与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有关专项建设规划相衔接。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家有关部委。

(六)总体时间安排

9月20日前完成试点工作,10月全面实施后期扶持工作。

三、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加强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市人民政府已成立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管理机构组建之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协调,市水利局负责除三峡工程、彭水等电站以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有关工作,市移民局负责三峡工程、彭水等电站移民后期扶持的有关工作。根据国家水库移民机构设立情况,结合实际,适时组建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管理机构。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并确定具体分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负责人,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应相应成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后期扶持工作的管理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领导责任,落实人员,做好本地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各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市、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办法,严格资金管理。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编办、组织、人事、宣传、公安、信访、物价、电力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作,严肃工作纪律。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面广,关联度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作为一项廉政工程、阳光工程、群众满意工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策,确保政令畅通。做到“六不准”: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自行其是、违背政策解答,不准推诿扯皮、贻误工作,不准遇到突发事件临阵退缩,不准漠视群众诉求、伤害群众感情,不准滞留、挤占、截留、挪用扶持资金。

(三)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在制订和完善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从市到区县(自治县、市)逐级开展人员培训,做到工作人员“五明白”,即“明白工作纪律、明白政策内容、明白服务对象、明白自身职责、明白方法步骤”;政策贯彻落实“四统一”,即“口径统一、解释统一、时间统一、程序统一”;做到相关政策法规随身带,随时学,坚持一种声音,一把尺子,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宣传、解释不变形,执行不走样。

(四)充分发挥移民村级组织作用,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解决水库移民问题,既要国家加大扶持力度,也需要移民自身努力。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移民建设新家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移民大力弘扬三峡移民精神,提倡顾全大局、舍己为公、团结协作、艰苦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移民文化素质,加快农村移民劳动力转移步伐;通过帮扶与移民和移民村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使移民和移民村群众尽快走上致富之路;加强移民安置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移民为开创美好新生活而奋斗。

(五)妥善解决大中型水库非农安置、其他征地拆迁和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问题。大中型水库移民实行后期扶持政策后,可能对大中型水库非农安置移民、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和小型水库移民带来影响。对大中型水库非农安置移民和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化解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带来的连带影响。三峡工程的非农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全面启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择机开展全市小型水库移民调查工作。通过提高我市电价的方式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农村移民存在的困难。

(六)维护社会稳定,作好应急预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稳定工作至关重要。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要耐心做好移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倾听移民群众的意见,做好移民信访工作,及时受理涉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举报投诉。维稳小组要随时排查,针对不稳定因素提出解决工作方案,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为迅速妥善处理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维稳工作小组应编制移民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建立行动迅速、协调统一、权威高效的应急指挥系统,落实应对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七)加强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把政策宣传贯穿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始终,印发宣传提纲,使移民群众了解国家新时期移民的方针、政策、措施,做到政策公开、透明,程序明了。在政策宣传中,严肃宣传纪律,把握宣传口径,防止借机炒作,确保移民群体的稳定。

宣传部门要把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宣传内容、报道口径、宣传方式和时间安排。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组,深入移民村(社),及时宣传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内容,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让移民群众实实在在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同时,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基层,放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第一线,做到政策涉及到哪里,宣传解释跟到哪里,使移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八)加强沟通协调,力求同库同策。对于跨省(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大中型水库,其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扶持方式等,要建立相互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本着“同库同策”的原则,相互兼顾,大体一致。

(九)本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核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核定登记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政策实施的成败和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和三峡工程农村移民。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范围和对象。

(一)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农村移民。

第五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目标。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将中央核定我市的扶持移民人数落实到具体的村(社)或移民户。能够核定到人的,一定要核定到人。实行现金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定到人。不能核定到人的,应将扶持移民人数落实到安置地具体的村(社)。

第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基本要求。

(一)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市)2006年6月30日前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含在建工程未搬迁农村移民)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二)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以原始规划设计文件和居民户口簿为依据: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竣工的水库,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结合淹没调查和搬迁安置实际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补偿手续、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并考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据实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据实核定。

2.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农村移民人口,按现状人口核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照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3.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每年核实一次,核定登记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经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纳入后期扶持。

第七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安置的水库农村移民(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下列人口应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一)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二)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三)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非移民户的本人;

(四)具有农村户籍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教劳改人员;

不同水库多次搬迁的移民,按照有利于移民的原则,由移民自主选择水库登记一次。

第八条 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人数核实到村(社)。

第九条 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

(一)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二)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三)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四)水库淹没影响城集镇、工矿企业、专业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第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人口予以核减:

(一)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等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二)在后期扶持期间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在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三)违法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缓刑除外)。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继续享受,但服刑期间不追补

人口核减工作由县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于次月停发后期扶持资金,同时上报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步骤

(一)成立工作组。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二)制订详细的核实工作方案,调查了解,收集整理核实依据。

(三)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核定登记办法,并将核定登记办法、时间要求等张贴公告。

(四)村(社)召开移民群众大会。

(五)移民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移民身份有关的依据。

(六)以村(社)为单位定点开展工作。工作组核实移民身份,按照统一表格和规定,立卡建档。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到人,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无法核定到人的,要说明原因,并以村(社)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村(社)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七)移民户主、所在村(社)签章认可移民户核定登记卡,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在乡(镇)村(社)进行两次以上的张榜公示(每次3天),接受群众监督。

(八)人口核定登记成果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由社、村、乡镇(街道)、区县(自治县、市)各级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口核定登记名册汇总复核上报,市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应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水库移民人口核定工作组,具体承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当作一件重要的任务来抓,抽调专门人员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所在村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准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全力以赴做好本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

(一)区县(自治县、市)内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县外安置(含自主零星安置)移民的登记工作,由迁入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出具花名册函告迁出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并由迁出地人民政府负责核定后,以迁出迁入两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章认定。

由政府组织的三峡工程出县市内安置移民,按照迁出迁入县级人民政府签署的《外迁移民交接书》移民人数进行核定登记。

(三)跨区县(自治县、市)水库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要相互协商,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同库同策”。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做好人口核定登记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贴近群众开展工作,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为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切实保障人口核实登记工作经费,水利、移民、财政、公安、电力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引导移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水库农村移民人口核定工作是落实国家水库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好人口数量核实关,做到不重登、漏登,不多统、漏统,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机构要组织力量,对人口核定结果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

确 定 办 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资金直补到人、项目扶持、资金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3种方式。为合理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好后期扶持政策效用,现就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方式的确定制定以下办法。

一、扶持方式确定的基本原

——公开透明,充分尊重移民意愿;

——扶持资金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

——项目扶持必须在农村移民安置村(社)实施,重点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同一库区不同移民安置区后期扶持方式应大体一致。

二、扶持方式确定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移民本人的书面意愿和移民村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三、扶持方式确定的程序

在核实登记移民人数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程序确定扶持方式:

(一)在听取移民和移民村(指为移民调整生产资料涉及的自然村或社)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以村(社)为单位,由移民村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后期扶持方式。能够确定移民身份的,尽量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在移民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项目扶持或者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只能确定移民人数不能确定移民身份的,以项目扶持为主。采取项目扶持的,提出项目扶持的合理方案。项目扶持所需资金要与水库移民2—3年的后期扶持资金相匹配,也可以与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整合使用。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移民村(社)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结果,汇总上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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