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选机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二)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街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街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但必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异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证明。委托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受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1.申请材料:
(1)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登记证书原件。
(2)购机者银行账户资料:个人提供邮政储蓄银行卡、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邮政储蓄银行对公账户。承办银行如有变动,以区农委、区财政局确定的为准。
(3)购机税务发票原件,发票上应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
(4)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购机者提供人机合影、产品铭牌、发动机号、机架号等图像照片(电子件)。
(5)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并提交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原件。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街镇农业服务中心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采集购机者、机具、购机发票等信息录入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打印资金申请表、机具现场验查记录表,并告知购机者认真阅读相关内容后签字确认,在发票上加盖“已申请购机补贴”印章。资金申请表和机具现场验查记录表交购机者1份,存档1份。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当场做出说明,待购机者补齐相关资料后,再予以受理。因购机者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造成的后果,由购机者自行承担。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
3.机具核验:街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机具核验,并填写机具核验记录表存档备查。
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机具全部进行入户核验。
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受理后,应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进行入户核验。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街镇农业服务中心需核验牌证照、登记证书等。
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购机者提供人机合影、产品铭牌、发动机号、机架号等图像照片(电子件),并签订购机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审核通过后,上传购机补贴资金申请表、机具现场验查记录表(牌证管理的机具为行驶证或登记证书)至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下载购置补贴申请者隐私信息于本地电脑,按结算批次合并补贴信息数据并报送区农委。对录入系统的机具,街镇农业服务中心需按20%-30%的比例进行入户核验。
(三)补贴信息公示
补贴系统自动将街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实时链接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专栏链接网址:http://61.128.226.225:88/QiJiangQu)进行公示。
(四)补贴信息审核
区农委、区财政局对街镇补贴机具核验结果按10%-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核实通过后,由区农委及时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按季度向区财政局提交该批次审核通过的纸质补贴汇总表和花名册。
(五)补贴资金兑付
区财政局在接收到区农委审核提交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后,按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交承办银行及时划入补贴对象提供的银行卡(折)账户。
重庆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1.政策依据:农办财〔2018〕13号、渝农发〔2018〕100号、
2.享受对象:补贴对象为在补贴实施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3大类27个小类48个品目
3.补助标准: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8〕100号)要求,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公告》(渝农发〔2018〕105号)执行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5.执行时间:2018年5月8日-2021年1月31日
6.办理程序: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程序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到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申请补贴→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录入系统→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核验机具→补贴信息公示→补贴信息审核→补贴资金兑付
7.实施单位:区农委
8.咨询电话及所在部门:区农委 023-85888252